申請商標:
類 別:第17類
申 請 號:第41984260號
指定使用:塑料板,塑料條,塑料桿,擋風條,擋風雨條,擋風雨條材料,密封環,防水圈,橡膠制窗擋,橡膠制門擋
申請人廊坊滿堂紅塑業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滿堂紅及圖”商標在第17類上的商標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塑料板,塑料條,塑料桿,擋風條,擋風雨條,擋風雨條材料,密封環,防水圈,橡膠制窗擋,橡膠制門擋”商品上。2020年04月22日,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文號為TMZC41984260BHTZ01《商標駁回通知書》,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駁回上述商標注冊申請,認為該商標與臨沂阿里山膠粘制品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3143977號“阿里山”商標、漳州維圣工藝品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6087748號“泰維圣 ZHANG ZHOU WEI SHENG ARTWARE CO.,LTD”商標、河北弘之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第35408049號“MACROTECH”商標近似。
申請人對上述駁回決定不服,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人特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懇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對申請商標指定商品正常進行商標公告,核準第41984260號“滿堂紅及圖形”商標指定商品在第17類上注冊。
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商標“滿堂紅及圖形”是申請人精心打造的圖文組合商標,具有較強的品牌獨創特征,便于識別,用于商標使用可以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應當準予核準注冊。
申請商標滿堂紅及圖形是申請人獨創圖文組合商標,商標核心識別內容是文字“滿堂紅”,即有數不清的喜悅之心情,喜悅之情溢于言表。商標圖文相互呼應,圖形以紅色、白色等色調營建一種暖暖的視覺效果,讓人聯想到太陽光芒,如沐浴陽光一樣的溫馨。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在創意上,以生動的筆觸,刻畫了日出東方,滿堂皆紅火的美好形象,通過“滿堂紅”文字來表達滿懷希望的心情。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滿堂紅及圖”是申請人精心設計的獨創商標,該商標具備顯著性,并便于識別。申請商標已在經營使用中,并形成了穩定的市場經營秩序,符合《商標法》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關于商標注冊使用的要件,應當準予核準注冊。
二、申請商標“滿堂紅及圖”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引證商標核心識別要素不同,商標主要識別部分的含義、呼叫不同,且二者整體區別明顯,顏色區分鮮明,申請商標具備可識別度,與引證商標之間并不近似,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應當核準注冊。
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滿堂紅及圖”作為獨創的圖文組合商標,國家知識產權局引證商標的核心識別部分不同,核心識別部分的含義、呼叫亦不同,給人形成的品牌概念差異巨大,且二者圖形在著色、構圖上差異,整體視覺效果亦不同,申請商標具備可識別度,與引證商標之間并不近似。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對比如下:
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滿堂紅及圖”與引證商標之間并不近似。
根據《商標審查與審理標準》規定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立體商標的三維標志的形狀和外觀近似,顏色商標的顏色或者顏色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其一,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不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故不應判定為近似商標。
商標主要識別部分是區分不同商標的重要要素之一,對于圖文組合商標而言,商標中的核心識別要素應當是文字要素,圖形則是輔助要素。
本案申請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是文字“滿堂紅”,而引證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是文字圖形,從一般常識認知角度而言,“滿堂紅”與“圖形”之間本質區別,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故不應判為近似商標。
其二,兩商標主要識別部分不同,商標含義及呼叫本質區別,決定了二者之間不應判為近似商標。
從公眾的常識認知角度而言,申請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滿堂紅及圖”與引證商標含義、呼叫均不同。
從含義上對比,二者并不近似:
商標主要識別部分是區分不同商標的重要要素,而商標主要識別部分不同的文字要素,整體識讀文字一定是不一樣的,從公眾的認知角度來分析,沒有人會把“滿堂紅及圖”與引證商標之間混淆誤認,文字字數,文字構成均不同,文字的整體呼叫不同是由客觀的文化基礎決定的。商標整體呼叫不同,給人的第一反應亦不同,這種直觀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從而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故不應判定為近似商標。
其三,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結構布局以及整體外觀存在巨大差異,并不近似。
從結構布局上對比,引證商標

的圖形與文字要素相互獨立,圖形在上,文字在下,結構清晰;而申請商標
的圖形與文字搭配在一起,滿堂紅寫在圖形中,引證商標與申請商標的整體結構布局不一樣,這種區別是視覺直接觀察到的不同之處十分明顯。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故不應判為近似商標。
從整體外觀上對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亦不同:
1申請商標的圖形整體形象有醒目的紅色,白色和黑色等搭配,以紅色為主色調,給人一種暖暖的暖色系效果。與申請商標不同,引證商標的圖形均非彩色,與申請商標在顏色方面明顯不同,并不近似。
2整體外觀不同,引證商標因為圖形與文字分離,所以整體外觀效果與圖形與文字在一起的申請商標的整體外觀效果明顯不同,從外觀上對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給人的整體印象不同,并不近似。
3人物形象亦不同。申請商標中圖形部分并非僅有紅色,還有非常醒目的高山形圖形,而引證商標圖形構成與申報商標構成完全不同。二者圖形構圖的豐富性形成鮮明對比,區別明顯。
4引證商標的圖形以線條構圖為表現方式,申請商標則是以色彩填充為主要表現方式,兩種不同的表現風格使得二者在整體外觀效果上形成鮮明的差異,二者圖形表現風格的不同,直覺決定了商標圖形整體上的差異,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故不應判為近似商標。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以一般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申請商標的品牌核心是“滿堂紅”,而引證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是圖形,兩商標核心識別部分給人的整體印象不同。按照隔離審查的標準,以一般公眾的認知和認識為判斷標準,申請商標“滿堂紅”與引證商標之間整體區別明顯,按照隔離比較分析的方法,申請商標給人的印像唯一而獨特,與引證商標之間完全區別,不應判為近似商標。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創的圖文組合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要素不同,整體外觀區別,且商標含義、呼叫不同,申請商標具備商標可識別度,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與引證商標并不近似。
三、相同情形的商標駁回復審案例舉證,用以佐證申請商標具備可注冊性,懇請國家知識產權局按照審查相一致原則,核準申請商標注冊。
為證明申請商標“滿堂紅及圖”具備商標可注冊性,申請人特舉證相同情形的商標駁回復審案例,用以證明申請商標“滿堂紅及圖”與引證商標“之間不應判為近似商標。舉證如下:
例如、在第19368851號“趙姑娘及圖形”商標駁回復審核準注冊案例中,就有明確的審查精神的體現;
2016年03月21日,趙姑娘商貿有限公司以“趙姑娘及圖形”作為商標向商標局提交注冊申請,注冊號為19368851,申請在第31類上,其后商標局認為該商標與溫宿縣康順緣干鮮果品農民專業合作社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11406700號“天山果妞及圖形”商標近似,駁回該申請商標在第31類上的注冊申請,趙姑娘商貿有限公司對該駁回決定不服,依法向商評委申請復審,商評委在審理后,裁定兩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核準了該商標在第31類上的注冊申請。
案例商標對比:

通過復審的商標 引證商標
根據上述案例,雖然商標局在審理中雖然認為復審商標“趙姑娘”與引證商標“天山果妞”的圖形部分基本相同,但是因為商標中的核心識別文字部分“趙姑娘”與“天山果妞”在含義、呼叫以及字形上不同,故貴委在駁回復審的評審中認為兩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故準予該商標的注冊。
結合申請人在前述舉證的“趙姑娘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案例,懇請國家知識產權局按照公平、統一的商標評審標準,依法核準申請商標“仟悅QIANYUE及圖”的商標注冊申請。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滿堂紅及圖”是申請人精心構思的圖文組合商標,為獨創商標。該申請商標的設計是根據申請商標指定商品的追求價值精心設計的飽含了品牌期待的獨創品牌,商標核心明確,整體顯著性較強。與引證商標不近似。且該商標在市場上已經建立了穩定的市場秩序,懇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核準申請商標“滿堂紅及圖”指定商品在第17類上注冊。
裁定:
復審裁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整體尚可區分,上述商標并存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未構成近似。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