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 別:第29類
申 請 號:第38019298號
駁回通知書發文編號:TMZC38019298BHTZ01
申請人名稱:王德明320721197505071637
商標代理機構名稱: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評審請求
申請人王德明于2019年05月07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簡稱“貴局”)提交“海頭傻子海鮮 HAITOUSHAZI及圖”商標在第29類上的注冊申請。2019年12月17日收到貴局下發編號為TMZC38019298BHTZ01《商標駁回通知書》,貴局依據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8)項、第三十條規定,駁回申請商標“海頭傻子海鮮 HAITOUSHAZI及圖”在第29類注冊。貴局認為:該標識使用在所報商品上易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事實與理由
1、申請商標“海頭傻子海鮮 HAITOUSHAZI及圖”并未違反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8)項的規定,依法應當準予注冊。
申請商標
是申請人獨創圖文組合商標。該商標中文字部分是“海頭傻子海鮮 HAITOUSHAZI”,圖形部分是一個男性人物卡通畫形象,作為獨創商標,具備顯著性,并便于識別,不存在任何的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產生消極或者負面影響的內容,具備可注冊性。
商標文字部分“海頭傻子海鮮 HAITOUSHAZI”中的“海頭”指的是海邊,海邊是表述位置的詞語,不存在消極、負面影響。
商標中“海鮮”一詞是固有詞,是指“海產食物,包括了魚類、蝦類、貝類這些海產等。”,故商標中的“海鮮”一詞也不存在任何的消極、負面的影響,可以作為商標使用。
如此分析,商標中只有“傻子”一詞可能被貴局認為存在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8)項規定的情形,但申請人認為,貴局的駁回理由缺乏法律依據。
理由如下:
申請人認為,“傻子”一詞并非絕對的貶義詞,其本身表達含義要看具體語境以及何人表達。
根據《百度百科》詞條解釋:傻子的具體解釋包含以下方面:
1.指智力低下,不明事理的人。
《紅樓夢》第九五回:“ 賈母 等進屋坐下問他的話, 襲人教一句,他說一句,大不似往常,直是一個傻子似的。” 老舍 《駱駝祥子》一:“是的,他無疑的可以成為最出色的車夫;傻子似的他自己笑了。”
2.一種瓜子的品牌 。
3.有人在處理事務的時候,不能按照正常人思維和行動去處理,人們稱這個人叫“傻子”,含貶義。把“傻子”作為“聰明”的反義詞。
有一些人出于自私自利看問題,錯誤的把犧牲個人利益,幫助和解救別人的行為看做不聰明。是“傻子”。
如:他們對學雷鋒、見義勇為、志愿者們的行為說:這些人傻忽忽的,都是些“傻子”!
4.還指某人的行為很可愛,時常會形容他傻子。
造句:他非常可愛,是我們的小傻子。
具體到本案中,申請商標中的“傻子”顯然不是指不明事理的人,而是指特立獨行的人,“海頭傻子海鮮”中的“傻子”是指經營該海鮮食物的人在人們的眼中是不按照正常人思維和行動去處理事物的人,而不是說這個人是人們所說的“不明事理的人”,故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海頭傻子海鮮”中的傻子作為商標中的一部分文字,不涉及貶義詞成分,而是延續了公眾對其行事風格特立獨行的認可,這也是相關公眾對申請人的認識,故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作為商標使用,不存在任何的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的情形,未違反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8)項“易產生不良影響”的規定,應當準予注冊。
2,在先已有眾多包含“傻子”的商標獲準注冊,申請人認為已注冊的包含“傻子”的商標可以佐證申請商標具備可注冊性,懇請貴局按照審查相一致原則,核準申請商標注冊。


復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