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名稱:青島海流燒酒廠
通 信 地 址: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流亭街道王家女姑工業區南二路東3號
被申請人名稱:青島流亭釀酒有限公司
地 址: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流亭街道洼里社區
爭議商標:
類 別:第33類
注 冊 號:第20366541號
指定使用:果酒(含酒精),燒酒,酒精飲料(啤酒除外),蜂蜜酒,含水果酒精飲料,酒精飲料濃縮汁,米酒,白酒,食用酒精,黃酒
引證商標1:
注 冊 號:第3211648號
類 別:第33類
指定使用:燒酒,開胃酒,葡萄酒,酒(利口酒),酒(飲料),米酒,白蘭地,黃酒,果酒(含酒精)
引證商標2:
注 冊 號:第18291078號
類 別:第33類
指定使用:果酒(含酒精),葡萄酒,櫻桃酒,酒精飲料原汁,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米酒,白酒,清酒,黃酒,燒酒
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人是“飛機場”商標和“機場情”商標的在先權利人,且引證商標經申請人的大量宣傳、推廣和使用在市場上享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懇請貴局給予充分的權益保護。
二、爭議商標“流亭老機場”與引證商標一和引證商標二的文字構成相近,二者含義、整體呼叫亦相近,爭議商標如果與系列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費者混淆,損害消費者及申請人的權益。故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三、引證商標經過連續多年的經營使用,享有極高的品牌知名度,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所在地相距較近,又是同行,且因為商標維權不止一次交鋒,其有便利的條件知曉申請人在市場上經營系列引證商標的情況,而其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與系列引證商標高度近似商標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四、爭議商標的使用,易造成了消費者將其與申請人使用的引證商標之間產生關聯性聯想,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同行業,都是從事白酒生產經銷的企業,從其注冊商標的情況來分析,其集中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搶注圍繞“飛機場”或者“機場”相關商標,該行為是對申請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商標的惡意摹仿和攀附,有搶注他人商標之嫌疑,違反了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五、被申請人一貫具有搭“飛機場”商標的主觀惡意,其集中在酒類商品上搶注與“飛機場”相近似商標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違反了我國《商標法》第七條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應當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六、被申請人搶注爭議商標的行為帶有明顯的主觀欺騙性,意在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情形下增加交易機會,獲得不當得利,該行為違反了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被申請人在搶注的多枚商標中都包含使用與引證商標近似的關鍵詞,是在攀附引證商標在酒類商品上的市場知名度,故該爭議商標的注冊有害于社會主義市場公序良俗,違反了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評審裁定: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1、申請人主體資料;2、廣告宣傳證據材料;3、商標授權書、引證商標檔案及相關裁定書;4、使用資料及產品檢驗報告。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6年6月20日申請注冊,于2018年7月14日經商標局異議決定,核定使用在第33類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7年8月6日。
2、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引證商標已經在第33類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核準注冊,現均為申請人名下有效注冊商標。
我局認為:本案爭議商標文字為“流亭老機場”,引證商標顯著識別部分為文字“飛機場”,雙方當事人所在地均為“流亭街道”,故爭議商標中“流亭”兩字顯著性相對較弱,爭議商標包含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兩商標在呼叫及文字構成等方面近似,含義無明顯區別,相關公眾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認為上述商標為系列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共存在葡萄酒、燒酒、米酒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上述商標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場主體或具有某種關聯,從而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經使用已經與引證商標產生區分性。綜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