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 別:第29類
申 請 號:第43394171號
駁回通知書發(fā)文編號:TMZC43394171BHTZ01
基本案情:
申請人內(nèi)蒙古航遠商貿(mào)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9日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以下簡稱“貴局”)提交了“航遠億星及圖”商標在第29類上的商標注冊申請。2020年05月22日,商標局根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引證三枚商標(見圖一)決回了上述商標注冊申請,申請人委托我司啟動駁回復審程序,繼續(xù)爭取該商標。
事實與理由:
1、申請商標“航遠億星及圖”是申請人結合字號以及企業(yè)經(jīng)營理念打造的獨創(chuàng)商標,與貴局引證的第16680895號“武陵啟航”商標、第24207635號“族源”商標以及第43019934號“由基食品”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不同,商標整體區(qū)分明顯,兩商標整體含義、呼叫差異巨大,申請商標具備識別度,與三枚引證商標并不近似。
2、相同情形的商標駁回復審案例舉證,用以佐證申請商標具備可注冊性,懇請貴局按照審查相一致原則,核準申請商標注冊。
3、申請商標已經(jīng)投入使用,在使用中申請人嚴格遵循《商標法》規(guī)定使用申請商標“航遠億星”,在實際使用中沒有產(chǎn)生消費者對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的混淆情況,且該商標經(jīng)過申請人長期的使用,在本行業(yè)已有一定知名度,應當準予核準注冊。
裁定結果:
申請商標與三枚引證商標在主要識別部分、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不近似,消費者不易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整體尚可區(qū)分,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總結
帶有圖形的商標申請除非圖形顯著性極高,否則駁回很常見,盡管我們做到了前期查詢檢索,竭盡全力規(guī)避風險,但是,一般圖形加文字的商標,只要文字本身沒有近似商標存在,只是圖形問題,駁回復審的概率幾乎達到95%,可以說距離成功只差一步,千萬不要為了省一點錢而錯過了這個機會,當然,復審階段尤為重要,選擇專業(yè)、誠信、靠譜的代理機構更是重中之重,切勿盲目追求低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