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審商標:
類 別:第41類
申 請 號:第40988118號
引證商標: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應當準予核準注冊,主要復審理由如下:
1、申請商標“知的及圖”中核心識別文字與企業字號“知的”相一致,商標圖形則是根據字號“知的”演繹的圖形,具有較強的獨創性。
2、申請人北京知的翻譯有限公司是以翻譯為核心業務的企業,因此企業主做“翻譯”系列服務,故申請人放棄“培訓,安排和組織專題研討會,書籍出版”三項服務,保留4105小組“配字幕,手語翻譯,培訓,口譯服務,譯制,配音,翻譯,電影外語配音,安排和組織專題研討會,書籍出版”7項服務內容。
3、長期以來,申請人一直嚴格遵循我國《商標法》的規定規范使用申請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沒有產生消費者對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混淆,且該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長期使用,在本行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懇請貴局依法核準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商標 | 引證商標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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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對比可以看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的組成元素不同,構成商標整體視覺效果顯著差異,而且商標文字元素的音、形、義以及商標結構,圖形著色等方面完全不同,兩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整體含義、呼叫以及外觀效果均不同,申請商標具備商標可識別度,與引證商標1之間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所以申請商標具備商標顯著特征,與引證商標1之間并不近似。
復審決定書

案件評析
商標由于圖形原因駁回,但文字與引證商標之間存在明顯差別的,申請人一定要申請復審。圖文組合的情況下,商標主要識別部分還是文字,文字呼叫、含義完成不同的情況下,不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因此復審通過的可能性非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