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別: 第37類
申請?zhí)枺旱?2062817號
申請人天津中汽之星汽車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日向中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提交了第42062817號“中汽之星ZHONGQIZHIXING及圖”商標在第37類上的注冊申請。2020年04月16日,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駁回上述商標的注冊申請,理由如下:
該商標與中汽商用汽車有限公司(杭州)在類似服務項上已注冊的第8330141號“中汽”商標近似。
該商標與廣東何氏家族實業(yè)有限公司在類似服務項上于2019年08月05日申請在先的第40144393號“中汽之家ZHONGQI FAMILY”商標近似。
該商標與杭州卓成實業(yè)有限公司在類似服務項上已注冊的第6509846號“中汽”商標近似。
該商標與原輝410703197511253524在類似服務項上已注冊的第9667251號“中汽之星”商標近似。
申請人對上述駁回決定不服,根據(jù)《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在法定期限內(nèi),特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向貴局申請駁回商標注冊復審,請求貴局依法核準申請商標“中汽之星ZHONGQIZHIXING及圖”指定服務在第37類上的注冊。
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針對引證的四件商標進行了詳細的分析。
一、引證商標第9667251號“中汽之星”商標因長期未使用,符合《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所指情形,該商標已經(jīng)在2019年11月8日被提起撤銷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申請,商標正在撤銷中,根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四款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項“審查、審理過程中,依案件申請人的請求等待在先權利案件審理結果的期間”的規(guī)定,懇請貴局延緩審查待審商標的復審請求,等待該引證商標的撤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申請完成,引證商標的撤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結果確定后,再審理申請商標的復審請求,核準其注冊。
二、申請人指定使用在“運載工具清洗服務,車輛服務站(加油和保養(yǎng)),運載工具保養(yǎng)服務,運載工具故障修理服務,橡膠輪胎修補,輪胎動平衡服務,運載工具電池充電服務,電器的安裝和修理,運載工具防銹處理服務,汽車保養(yǎng)和修理”服務上。根據(jù)《類似商品及服務區(qū)分表》的劃分標準,申請人放棄與第8330141號“中汽”商標核準3706“電器設備的安裝與修理”服務、第6509846號“中汽”商標核準的3706“機械安裝、保養(yǎng)和修理”服務相類似的3706“電器的安裝和修理”服務。
同時申請人放棄申請商標與第40144393號“
”商標指定使用的“3714輪胎翻新”服務項相類似的“3714橡膠輪胎修補,輪胎動平衡服務”兩項服務。
在申請人對申請商標放棄3706“電器的安裝和修理”服務、3714“橡膠輪胎修補”、3714“輪胎動平衡服務”三項服務之后,保留注冊申請的“運載工具清洗服務,車輛服務站(加油和保養(yǎng)),運載工具保養(yǎng)服務,運載工具故障修理服務,運載工具電池充電服務,運載工具防銹處理服務,汽車保養(yǎng)和修理”7項服務與貴局引證的第8330141號“中汽”商標、第40144393號“中汽之家ZHONGQI FAMILY”商標以及第6509846號“中汽”商標指定使用服務在服務的目的、內(nèi)容、方式、對象等方面不同,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所指情形,三枚引證商標不再構成申請商標注冊的權利障礙。
同時,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引證的原輝在類似服務項上已注冊的第9667251號“中汽之星”商標因長期未使用,符合《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所指情形,該商標已經(jīng)在2019年11月8日被提起撤銷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申請,商標正在撤銷中,根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四款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項“審查、審理過程中,依案件申請人的請求等待在先權利案件審理結果的期間”的規(guī)定,懇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延緩審查待審商標的復審請求,等待該引證商標的撤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申請完成,引證商標的撤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結果確定后,再審理申請商標的復審請求,依法核準申請商標
保留的“運載工具清洗服務,車輛服務站(加油和保養(yǎng)),運載工具保養(yǎng)服務,運載工具故障修理服務,運載工具電池充電服務,運載工具防銹處理服務,汽車保養(yǎng)和修理”7項服務在第37類上的注冊。
最終復審商標,第42062817號“中汽之星”復審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