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 別:第17類
申 請 號:第42792845號
基本案情
申請人貴州省紫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03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ZIAN”商標在第17類的注冊申請。2020年05月29日,收到發文編號為TMZC42792845BHTZ01《商標駁回通知書》,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貴局決定駁回該商標的注冊申請,理由如下:
該商標與天臺縣子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8563440號“ZIAN”商標近似。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人特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貴局申請商標駁回復審,懇請貴局依法核準申請商標“ZIAN”指定商品在第17類注冊。
事實與理由
1、申請商標“ZIAN”是申請人獨創商標,該商標是結合企業商號名稱“紫安”打造的對應企業商號“紫安”的獨創商標,具備較強的品牌獨創性,并便于識別,應當準予核準注冊。
2、經申請人在市場走訪和調查了解,貴局引證的天臺縣子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8563440號“ZIAN”商標并未進行實際使用,為閑置商標,申請人已經于2019年12月04日針對該引證商標提出撤銷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該商標正在撤銷中,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四款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項的規定,懇請貴局延緩審查申請商標的駁回復審申請,等待撤銷結果確定后,再審理申請商標的復審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注冊。
3、申請商標已經在公開、有效使用中,并形成了穩定的市場經營秩序,具備商標顯著性和可識別度,在實際使用中,該商標并沒有與引證商標之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應當準予核準注冊。
商評委裁定:
筆者認為
申請商標作為申請人精心設計的獨創文字商標,該商標具備商標顯著特征和可識別度。
另外,引證商標因為連續三年不使用而成為閑置商標,符合《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撤銷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的條件而已經被撤銷掉商標權,故已經不能成為“ZIAN”商標注冊的障礙。
綜上所述,本案成功的關鍵一在于客戶的不斷堅持,二對于本代理人及本所的充分信任。商標被駁回,申請人一定要積極應對,抓住駁回復審的機會,找到專業的知識產權團隊,積極爭取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