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商標:
注 冊 號:第20715507號
類 別:第31類
指定使用: 新鮮蔬菜;新鮮柑橘;堅果(水果);新鮮檸檬;新鮮水果;新鮮葡萄;枇杷;楊梅;獼猴桃;芒果;
引證商標:
注 冊 號:第5007538號
類 別:第31類
指定使用:(3105)甜瓜
評審請求與法律依據:
申請人磴口縣華萊士瓜研究所是由磴口縣農牧和科技局舉辦的保護和管理華萊士瓜產業發展技術服務的法人單位。申請人作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單位,于2005年11月17日在第31類上申請注冊了第5007538號“磴口華萊士”證明商標,指定使用甜瓜。該商標于2007年10月21日獲準注冊。作為證明商標,該商標一直授權給磴口當地企業使用,磴口華萊士瓜暢銷國內市場,具有較高的品牌影響力。
現針對位于申請人東部的杭錦后旗企業杭錦后旗躍進工貿彩印有限責任公司在第31類上已注冊的第20715507號“花蘭士”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爭議商標“花蘭士”與引證商標“磴口華萊士”的核心識別部分“華萊士”呼叫、文字構成相近,且含義未形成明顯區別于引證商標的其他含義,已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我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在同一地區,申請人所在的磴口縣與被申請人所在的杭錦后旗是毗鄰旗縣,磴口華萊士品牌早已覆蓋了杭錦后旗及周邊,而被申請人漢語文字同音不同字的特性摹仿引證商標,故意搭引證商標的‘便風車’,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在先商標之行為,侵犯了申請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同時經申請人在市場上調查發現,被申請人摹仿引證商標指定商品的外觀包裝,已經在市場上造成公眾對商品的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其違反了 我國《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第(8)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1)項、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特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貴局”)提出無效宣告申請,請求依法對爭議商標“花蘭士”予以無效宣告。
法律依據
1《商標法》
第七條 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7)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第十五條第二款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 申請注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第四十四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第四十五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五條第(二)項(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4《關于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18條加強商標權保護,培育和維護知名品牌,積極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競爭性、創新性和包容性增長。依法加強商標權保護。商標權的保護,必須有利于鼓勵正當競爭,有利于劃清商業標識之間的邊界,有利于遏制惡意搶注他人知名商業標識及“傍名牌”行為,有利于為知名品牌的創立和發展提供和諧寬松的法律環境,為培育知名品牌和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提供助力。
事實與理由:
爭議商標“花蘭士”是對地理標識“磴口華萊士瓜”的惡意攀附,與引證商標共存易損害相關公眾的合法權益。主要理由如下:
1、申請人是第5007538號“磴口華萊士瓜”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和管理者。
2、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曾為被磴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的甜瓜經銷戶印刷“磴口花蘭士瓜”包裝箱,隨后因為看到為當地的經銷戶印制“磴口花蘭士瓜”包裝箱也可以賺錢,被申請人在“甜瓜”等商品上搶注了“花蘭士”商標,目的是為了對“磴口花蘭士瓜”形成壟斷,從而使當地的眾多甜瓜經銷戶向其獲取授權,從中獲益。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知爭議商標“花蘭士”是對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磴口華萊士瓜”的攀附,仍然為了獲取不正當商業利益而搶注“花蘭士”商標,該行為違反了我國《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3、爭議商標“花蘭士”與引證商標“磴口華萊士”的商品通用名稱“華萊士”的文字構成形近,呼叫亦相近,且爭議商標在含義上未形成區別于引證商標之外的其他含義,高度近似,且兩商標指定商品類似,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應當宣告無效。
4、被申請人具有攀附引證商標的主觀惡意,理由是:在當地市場上,我們見到了被申請人使用爭議商標經銷的商品完全是摹仿引證商標指定商品的外觀包裝,意圖通過摹仿引證商標經營產品的包裝造成消費者混淆,在消費者誤認的情形下誤購,從而獲取不正當商業利益。值得說明的是,被申請人作為一家包裝印刷公司,其負責人曾聯系申請人負責人要求與申請人共同管理和運營引證商標相關事宜,遭到申請人負責人回絕后,其摹仿引證商標產品包裝并申請外觀專利,該行為違反《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二條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應當對爭議商標宣告無效。
5、華萊士瓜是因為自然條件和人文因素影響下盛產在磴口縣的特產甜瓜品種,華萊士也成為“華萊士”瓜的通用名稱,爭議商標“花蘭士”與“華萊士”文字構成相近,讀音近似,廣大瓜農也是只知其音,不曉其字,而普通的消費者更是難以區別“華萊士”與“花蘭士”,因此,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利用漢語的語言特性摹仿引證商標,以普通商標的形式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搶注爭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依法應當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6、被申請人所在的杭錦后旗與申請人坐在的磴口縣是毗鄰旗縣,在先使用了多年的引證商標“磴口華萊士”證明商標在巴彥淖爾乃至國內其他地方的市場上都享有較高的品牌知名度,被申請人應當知道磴口縣特產甜瓜品牌“磴口華萊士”。其明知而故意申請注冊與引證商標近似的爭議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該商標注冊行為構成惡意搶先注冊他人商標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應當宣告無效。
7、被申請人明知引證商標是磴口縣知名的證明商標,在后仍然摹仿引證商標搶注爭議商標,該商標注冊行為帶有明顯的主觀欺騙性,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將爭議商標“花蘭士”與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磴口華萊士”之間產生關聯性聯想,從而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外,被申請人惡意搶注“花蘭士”商標攀附引證商標的意圖明顯,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第(8)項的規定,應當無效宣告。
商評委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