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 別:第37類
指定使用:建筑設備出租,建筑,建筑信息,維修信息,拆除建筑物,倉庫建筑和修理,建筑物防水,建筑施工監督,建筑項目管理服務,工廠建造
評審請求與法律依據
申請人臨夏領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06日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提交了申請商標“領群LINGQUN及圖形”在第37類上注冊申請。2020年4月29日,收到發文號為TMZC42132803BHTZ01號《商標駁回通知書》,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貴局決定駁回上述商標的注冊申請,理由如下:
該商標與湖北鑫華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類似服務項上已注冊的第8270045號“圖形”商標近似。(見第1266/1278期《商標公告》)
申請人對該商標駁回決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貴局申請復審。懇請貴局依法核準第42132803號“領群LINGQUN及圖”商標指定服務項在第37類上注冊。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應當準予核準注冊,主要復審理由如下:
1、申請商標“領群LINGQUN及圖”是申請人結合企業名稱而獨創的圖文組合商標,商標品牌內容明確,具備顯著性,并便于識別,該商標與貴局引證的第8270045號“圖形”商標因構成要素不同而決定了兩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不同,申請商標的核心識別文字使之呼叫、含義以及整體外觀效果與純圖形的引證商標之間區別明顯,并不近似。申請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當準予核準注冊。
2、懇請貴局結合申請人舉證的相同情形的商標駁回復審案例,按照審查相一致原則,核準申請商標注冊。
3、長期以來,申請人一直嚴格遵循我國《商標法》的規定規范使用申請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沒有產生消費者對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混淆,且該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長期使用,在本行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懇請貴局依法核準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商評委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