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異議人胡紅是哈爾濱市老哈肉制品聯合加工廠的經營者,異議人胡紅于2003年01月02日在第29類上提交第3423732號“老哈”商標注冊申請,該商標于2004年09月21日獲準注冊。之后數次在已注冊“老哈”商標的基礎上在第29類上注冊了第9619956號“老哈”商標以及第25619033號“老哈食品”商標等,指定使用在“香腸、風腸”等肉類食品上。獲準注冊后,直接授權給哈爾濱老哈肉制品聯合加工廠使用,主要用于“老哈牌”香腸、風腸等商品的生產銷售使用,2016年,隨著經營規模不斷擴大,異議人胡紅又出資設立了哈爾濱老哈食品有限公司,以公司形式從事“老哈”系列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使“老哈”品牌的規模和市場影響力不斷擴大,是“老哈”商標品牌的在先權利人。
被異議人在第29類上申請第37732693號“老哈大寶紅腸”商標于2019年12月27日初審通過,該商標指定使用在“血腸,香腸,風腸,天然或人造的香腸腸衣”商品上,被異議人與異議人同處哈爾濱市。
異議人對該商標極為重視,發現此情況后十分重視,遂委托我司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幫助其啟動商標異議程序,阻止紀加佳的注冊行為,經過我司的法務部律師專業撰寫和精心準備,最終異議成功。
異議商標: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二:
事實與理由:
1、異議人是“老哈及圖”、“老哈食品及圖”系列商標在先權利人。
2、老哈品牌是異議人在黑龍江省歷經十多年打造的省級著名商標品牌。具有較高的品牌影響力和知名度,深受廣大消費者的青睞,依法應該給予相應力度的保護。
3、被異議商標“老哈大寶紅腸”完整包含了異議人已注冊的系列引證商標“老哈”,兩商標文字元素的含義、呼叫均近似,且兩商標指定商品相同或類似,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已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依法應當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
4、異議人已獲得貴局支持的無效宣告案例,懇請貴局參考,支持異議人的異議主張。
5、被異議人與異議人都在哈爾濱市,被異議人涉嫌利用便利的地域條件,攀附異議人打造的“老哈”省級著名商標品牌榮譽,“傍名牌”于引證商標,惡意搭引證商標的‘便風車’,構成不正當競爭,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應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
6、異議人對“老哈”享有在先商號權利,被異議商標完整的包含了異議人商號名稱“老哈”,侵害了異議人在先商號權利,違反了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應當不予注冊。
7、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異議人已注冊寫系列引證商標,并存使用在黑龍江地區的腸類肉食品加工銷售上,消費者會將其看成是“老哈”系列品牌,易造成公眾將兩商標混淆誤認。被異議人在后惡意摹仿、復制引證商標并實施搶注被異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應當不予注冊。
8、被異議人搶注“老哈大寶紅腸”商標,是為了“傍名牌”來獲得交易機會,通過利用消費者認牌購物習慣,增加交易機會,該行為具有明顯的主觀欺騙性,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之規定。
9、懇請貴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從嚴掌握商標授權確權的標準,充分考慮消費者和異議人在先商標權益和利益,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的注冊。
裁定結果:
商標經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為“老哈大寶紅腸”,指定使用于第29類“血腸;香腸;風腸;天然或人造的香腸腸衣”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3423732號第9619956號“老哈及圖”商標核定使用于第29類“肉;火腿;肉類灌制的腸;香腸;風腸;熟肉食品;熏路的肉食品;魚制食品;豆腐制品”等商品上。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異議人引證商標漢字部分“老哈”,雙方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血腸;香腸;風腸”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肉;火腿”等屬于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故決定:第37732693號“老哈大寶紅腸”商標在“血腸;香腸;風腸”商品上不予注冊,其余商品上準予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