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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誠“濰塑”商標異議成功案例分析
來源:金信誠國際發布時間:2021-08-16 08:40


一、基本案情:

50462671號“濰塑現代 ”商標(以下稱異議商標)由山王瑞東(即本案被異議人)于2020-10-16提出注冊申請, 2021-03-27初步審定并公告,核定使用在“合成橡膠,管道接頭墊圈,非金屬軟管,紡織材料制軟管,絕緣、隔熱、隔音用物體,半加工塑料物質,防水包裝物,絕緣、隔熱、隔音用材料,帆布水龍帶,澆水軟管”商品上,濰坊現代塑膠有限公司(即本案異議人)對異議商標提出異議申請。

 

爭議商標:

引證商標: 

 

 

二:事實及理由

異議人認為,被異議人王瑞東再一次的在第17類“合成橡膠,管道接頭墊圈,非金屬軟管,紡織材料制軟管,絕緣、隔熱、隔音用物體,半加工塑料物質,防水包裝物,絕緣、隔熱、隔音用材料,帆布水龍帶,澆水軟管”商品上搶注第50462671號被異議商標“淮塑現代”完整包含異議人在先已注冊顯著性較強的“現代”商標,與引證商標近似,二者指定商品相同或者類似,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

異議人對“現代”塑膠管材行業享有在先商號權,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異議人的在先商號權,且也注冊在塑膠管材等商品上,侵犯了異議人對現代的在先商號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異議人認為,被異議人在異議人經營使用“現代”獲得市場知名度后,覬覦引證商標“現代”在市場上的知名度,反復搶注“濰塑現代”商標的行為,是名目張膽的惡意攀附行為,被異議人摹仿引證商標,惡意搶注包含“現代”在內的被異議商標,鑒于被異議人所在的河北邢臺與異議人所在地濰坊市并不遠,應當認定被異議人利用便利條件,故意實施“傍名牌”行為,一旦被異議商標“濰塑現代”獲得核準注冊,因為兩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如果二者并存使用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認為兩商標為同一系列品牌。結合前述事實和理由,異議人認為被異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第(8)項、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以及第四十四條規定。侵犯了異議人在先商標權利,在法定期限內,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被異議人再一次在第17類商品上搶注的第50462671號“濰塑現代”商標提起異議申請,懇請貴局依法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濰塑現代”的注冊,保障異議人企業對“現代”的商號權和在先商標專用權。

 

  三、裁定結果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成立于2002年,是中國塑協認定的全國PC增強管業重點企業。“現代”商標經請人宣傳使用在塑、橡制晶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與請人第19103080號“現代”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0752號現代”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中請人對“現代有在先商號權,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申請人在先商號權。被請人與申請人所在地相不遠,其對申請人“現代”品牌塑膠、塑料產品理應知曉,仍請注冊爭議商標,具有搭便車、名之,構成不正當登爭。被中請人中請注爭議商標具有明顯的主觀意,構成以不正當于段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具有性,易消者對品來源產生誤認系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綜上,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五條二款、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等相關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申請人及現代品牌所獲榮譽證書;申請人年度審計報告;銷售合同及發票申請人銷售產品出單;申請人銷售場所牌、宣傳廣告牌照片材料。

被申請人答辨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現代”商號不完全相同成基本相同,且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商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損害申請人在先商號權。爭議商標是被申請人獨創設計,已投入宣傳使用,具有真實使用意圖,未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綜上,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提交了爭議商標產品及包裝、產品合格證復印件證據。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質證意見,堅持其無效宣告理由。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8年12月25日提出注冊申請,2019年9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第17類合成橡膠、澆水軟管等品上,現處于專用權期限內。

2、引證商標一、二均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7類料板、澆水軟管等商品上,現均為申請人有效注冊商標。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為證。

商標局認為,本案中,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據法不及既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仍適用2019年《法》。2013年《商標法》第七為原則性規定,一不作為商標評的接據,《反不正當爭法》算二的相關神已現在《商標法》的具條中,本案將根當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本案中,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合成膠等金部商品與申請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料板等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商標一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塑現代”完整包含了申請人引證商標二“現代”,且整體并未形成明顯可相區分的特定含義,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非金屬軟管、紡織材料制軟管、帆布水龍帶、澆水軟管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澆水軟管、帆布水龍帶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成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滑或誤認,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定使用的合成橡膠、管道接頭墊圈、絕緣、隔熱、隔音用物體、半加工塑料物質、防水包裝物、絕緣、限熱、隔音用材料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爭議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申請人引證商標二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情形。

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條款是指存在除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及服務上搶先注冊他人商標的情形。本案中,申請人未提交被申請人與其之間存在合同、業務往來或其他關系的證據材料,故申請人此項主張我局不予支持。

關于爭議南標是否侵犯了申請人在先商號權。我局認為,整于商標與商號權利性質不同,在商業活動中發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認定系爭商標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號權時,通常要求系爭商標與他人在先商號相同戦基本相同。本案爭議商標“塑現代”與申請人主張的中文商號“現代”整體尚未構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商號權)”之規定。鑒于本案已認定爭議商標在非金屬軟管、紡織材料制軟管、帆布水龍帶、澆水軟管商品上與申請人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且我局已認定爭議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申請人引證商標二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情形,故下文僅針對爭議商標在合成橡膠、管道接頭墊、絕緣、隔熱、隔音用物體、半加工塑料物質、防水包裝物、絕緣、隔熱、隔音用材料商品上是否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進行評審。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在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合成橡膠、管道接頭墊圈等或與之類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現代”商標,并使之具有了一定的影響力。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情形。

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是指商標標識本身對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作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與事實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情形。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是對于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護,而非對特定民事權益的保護。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上述規定,并以此請求宣告爭議商標注冊無效的主張,因其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于支持。

本案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被申請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存在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等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的規定。對此,我局認為,上述理由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我局不予評述。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2019年《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爭議商標在非金屬軟管、紡織材料制軟管、帆布水龍帶、澆水軟管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維持。

 

溫馨貼士:

知識產權戰略部署中,商標的布控和防御工作重中之重。如有商標被侵權、被模仿、被搶注,一定要重視。維護好自己的品牌,才能讓企業做大做強,無后顧之憂。金信誠可有效協助您成功保護公司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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