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異議商標:
類 別:第31類
申 請 號:第49304699號
基本案情
被異議人重慶市柑橘產業協會在第31類“新鮮柑橘,新鮮水果,新鮮桔,新鮮水果制果籃,新鮮蜜桔,新鮮金桔,水果種子,水果植物(活的),未加工水果”商品上申請注冊并獲得初審公告的第49304699號被異議商標“三峽柑橘”中包含“三峽”特指我國長江三峽,長江三峽西起重慶市奉節縣,東至湖北省宜昌市,并非完全屬于重慶市,被異議人是重慶市柑橘產業協會,其注冊“三峽柑橘”商標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產地產生誤認。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規定。
且“三峽”特指長江三峽,是我國重要的水系名稱,也是我國臺灣省新北市行政區劃名稱,被異議人將“三峽柑橘”注冊為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8)項、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另,“三峽”特指長江三峽,是我國重要的水系名稱,其在我國的影響力甚至強于縣級行政區劃名稱的地位,將“三峽”與柑橘組合使用容易使公眾將其當做是地理標識標識,從而對其指定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產生誤認,違反了《商標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不予注冊。
異議人于2006年已經申請注冊了第5441878號“宜昌蜜桔”地理標志商標,經150多家被許可人(企業)的長期、持續的使用在市場上具有極高的知名度,2020年經中國品牌建設促進會估值,“宜昌蜜桔”品牌價值為159.62億元。而“宜昌”作為長江三峽中重要的終點,屬于“長江三峽”的一部分,被異議人以“三峽柑橘”為商標,會造成消費者將被異議商標與“宜昌蜜桔”地理標志商標混淆誤認,從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損害被許可人的權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不予注冊。
事實與理由
1,被異議商標“三峽柑橘”中包含“三峽”,三峽特指我國長江三峽,長江三峽西起重慶市奉節縣,東至湖北省宜昌市,并非完全屬于重慶市,被異議人是重慶市柑橘產業協會,其注冊“三峽柑橘”商標用在蔬果商品上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產地產生誤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規定,應當不予注冊。
2,被異議商標“三峽柑橘”中包含“三峽”是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該標識用作商標使用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3,“三峽”特指長江三峽,是我國重要的水系名稱,其在我國的影響力甚至強于縣級行政區劃名稱的地位,將“三峽”與柑橘組合使用容易使公眾將其當做是地理標識標識,從而對其指定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產生誤認,違反了《商標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不予注冊。
4,異議人于2006年已申請注冊了第5441878號“宜昌蜜桔”地理標志商標用于蜜桔使用,經150多家被許可人(企業)的長期、持續的使用在市場上具有極高的知名度,2020年經中國品牌建設促進會估值,“宜昌蜜桔”品牌價值為159.62億元。而“宜昌”作為長江三峽中重要的終點,屬于“長江三峽”的一部分,被異議人以“三峽柑橘”為商標,會造成消費者將被異議商標與“宜昌蜜桔”地理標志商標混淆誤認,從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損害被許可人的權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不予注冊。
5,被異議商標“三峽柑橘”中包含“三峽”,“三峽”特指長江三峽,是我國重要的水系名稱,也是著名的旅游景區,三峽屬于公共資源,不易為一家企業所獨占,被異議人將“三峽柑橘”注冊為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8)項的規定。
總結
綜上所述,被異議商標“三峽柑橘”用作商標使用在“新鮮柑橘,新鮮水果,新鮮桔,新鮮水果制果籃,新鮮蜜桔,新鮮金桔,水果種子,水果植物(活的),未加工水果”商品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第(8)項、第十條第二款、第十六條以及第三十條規定,應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三峽柑橘”指定商品在第31類上注冊。
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