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請人胡紅是哈爾濱市老哈肉制品聯合加工廠的經營者,胡紅于2003年01月02日在第29類上提交第3423732號“老哈”商標注冊申請,該商標于2004年09月21日獲準注冊。之后數次在已注冊“老哈”商標的基礎上在第29類上注冊了第9619956號“老哈”商標以及第25619033號“老哈食品”商標等,指定使用在“香腸、風腸”等肉類食品上。獲準注冊后,直接授權給哈爾濱老哈肉制品聯合加工廠使用,主要用于“老哈牌”香腸、風腸等商品的生產銷售使用,2016年,隨著經營規模不斷擴大,申請人胡紅又出資設立了哈爾濱老哈食品有限公司,以公司形式從事“老哈”系列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使“老哈”品牌的規模和市場影響力不斷擴大,是“老哈”商標品牌的在先權利人。
被申請人王貴旭申請的第29類第43306672號“老哈濱肉聯”商標于2020年12月21日注冊成功,申請人發現此情況后十分重視,遂委托我司向商標局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幫助其啟動商標無效宣告程序,經過我司的法務部律師專業撰寫和精心準備,最終無效宣告成功。
事實與理由:
1,申請人是“老哈及圖”商標在先權利人。
2,老哈品牌是申請人在黑龍江省歷經十多年打造的省級著名商標品牌。具有較高的品牌影響力和知名度,深受廣大消費者的青睞,依法應該給予相應力度的保護。
3,爭議商標“老哈濱肉聯”與引證商標“老哈及圖”的核心識別元素是包含關系,兩商標文字元素的含義、呼叫均近似,且兩商標指定商品相同或類似,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已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依法應予以無效宣告。
4,他人(王一寧)攀附申請人“老哈”商標搶注第16745671號“老哈百”商標因申請人提出的無效宣告申請而被貴局依法宣告無效,懇請貴局在本案評審中以該案件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對爭議商標宣告無效。
5,被申請人利用便利的地域條件,故意實施“傍名牌”行為,惡意搭引證商標的‘便風車’,是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依法應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6,申請人對“老哈”享有在先商號權利,爭議商標完整的包含了申請人商號“老哈”,侵害了申請人在先商號權利,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7,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高度近似,并存使用在黑龍江地區的食品加工上,消費者會將其看成是“老哈”系列品牌,易造成公眾將兩商標混淆誤認。被申請人在后惡意摹仿、復制引證商標并實施搶注爭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請求貴局對爭議商標無效宣告。
8,被申請人搶注“老哈濱肉聯”商標,是為了“傍名牌”來獲得交易機會,通過利用消費者認牌購物習慣,增加交易機會,該行為具有明顯的主觀欺騙性,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之規定。
9,為能夠有效遏制不正當商標搶注行為,制止惡意打他人在先權利的‘擦邊球’行為或者‘傍名牌’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依法從嚴掌握商標授權確權的標準,充分考慮消費者和申請人的權益,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裁定結果: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我司陳述的事實及理由予以部分采信及支持,認為爭議商標漢字“老哈濱肉聯”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一、二的顯著認讀漢字“老哈”,且“肉聯”用在肉等核定商品上顯著性較弱,上述商標在呼叫、視覺效果等方面較為相近,且未形成明顯有別的其他含義。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豬肉食品、肉、香腸、腌制肉、熏香腸、魚肉香腸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加之,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同處一市,這更增加了相關公眾混淆雙方商標的可能性。考慮到以上因素,我局有理由認為爭議商標在豬肉食品、肉、香腸、腌制肉、熏香腸、魚肉香腸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存干市場,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是源自同一主體的系列商標,或者商品來源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系,從而產生誤,最終裁定:爭議商標在豬肉食品、肉、香腸、腌制肉、熏香腸、魚肉香腸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無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