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 別:第33類
申請號:第58432030號
駁回通知書發文編號:TMZC58432030BHTZ01
基本案情:
申請人湖北水流坪酒業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貴局”)提交了第58432030號“水流坪SHUILIUPING及圖”商標在第33類上注冊申請。2021年11月23日收到貴局發文編號為TMZC58432030BHTZ01《商標駁回通知書》,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決定駁回上述商標注冊申請,理由如下:
該商標與巴東縣紅衛酒廠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16490614號“水流坪”商標近似。(見第1493/1505期《商標公告》)
在法定期限內,依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貴局申請復審。懇請貴局依法核準申請商標“水流坪SHUILIUPING及圖”指定商品在第33類上注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四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第四十二條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二、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應當準予注冊,主要復審理由如下:
申請人湖北水流坪酒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經營范圍包括“白酒、配制酒、飲料生產銷售及網絡銷售”。
貴局引證第16490614號“水流坪”引證商標的注冊人巴東縣紅衛酒廠與申請人是關聯公司,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陳雪蛟也是引證商標注冊人巴東縣紅衛酒廠的經營者。
因引證商標注冊人是申請人的關聯公司,為申請商標依法通過核準注冊,申請人已經與引證商標注冊人巴東縣紅衛酒廠達成將引證第16490614號“水流坪”引證商標通過商標轉讓程序轉讓給申請人。巴東縣紅衛酒廠也以出具了《同意轉讓證明》;
證據:《同意轉讓證明》;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的規定,申請人和引證商標注冊人巴東縣紅衛酒廠已經共同向貴局提交了商標轉讓申請,貴局業已受理。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項“審查、審理過程中,依案件申請人的請求等待在先權利案件審理結果的期間”規定,懇請貴局暫緩審查申請商標的駁回復審請求,等待引證第16490614號“水流坪”引證商標核準轉讓完成后,再進行評審,核準申請商標“水流坪SHUILIUPING及圖”指定“燒酒,黃酒,白酒,佐餐酒,已調味的蒸餾酒,葡萄酒,利口酒,果酒,烈酒,甜酒”商品在第33類上注冊。
附:《暫緩審查審理申請書》;
裁定結果:
經復審查明:第16490614號 “水流坪”商標經核準轉讓至申請人名下,其與申請商標為同一主體所有,故其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