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 別: 第33類
申 請 號: 第68114391號
申請人名稱:青島海流燒酒廠
駁回通知書發文編號:TMZC68114391BHTZ01
指定使用:梅酒,米酒,開胃酒,酒精飲料(啤酒除外),伏特加酒,白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朗姆酒,黃酒
申請人青島海流燒酒廠于2022年11月03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貴局”)提交了“機場路”商標在第33類上注冊申請。2023年2月10日收到發文TMZC68114391BHTZ01《商標駁回通知書》,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決定駁回上述商標注冊申請,理由如下:
該商標與煙臺伍壹叁玖酒業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60074894號“機場路”商標近似。
申請人作為飛機場系列商標品牌的打造者,對該駁回決定不服,
在法定期限內,依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應當準予注冊,主要復審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是“飛機場”商標和“機場情”商標的在先權利人,申請人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材料可以證明申請人對“飛機場”系列商標一直在有序的經營使用中,經多年使用,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建立了穩定的市場經營秩序。
二、引證的煙臺伍壹叁玖酒業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60074894號“機場路”商標是抄襲、摹仿申請人在先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飛機場”商標、“機場情”商標,是以不正當手段攀附異議人在先權利的情形,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違反《商標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以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申請人已經于2022年07月13日依法對第60074894號“機場路”引證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在申請商標提交復審的時候,引證的“機場路”商標還在無效宣稱程序中,遂申請人提交了《延緩審查審理申請書》,懇請暫緩審查申請商標的駁回復審申請,等待針對引證商標“機場路”提出無效宣告結果確定后,再進行評審。
引證商標“機場路”的無效宣告申請,經商評委審查,于2023年8月20日,下發無效宣告裁定,引證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商標第68114391號“機場路”的駁回復審申請,也于2024年2月29日下發駁回復審裁定:
經復審查明:申請商標駁回時引證的第60074894號“機場路”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由我局無效宣告請求裁定予以宣告無效,該裁定已生效。
經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已被宣告無效,已不構成申請商標注冊的在 先權利障礙,故申請商標可以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