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別: 第40類
申請號: 第69270518號
評審請求及法律依據
申請人張家口羊中王羊老大肉業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貴局”)提交了第69270518號“羊老大YANGLAODA及圖形”商標注冊申請。2023年03月07日,收到發文號為TMZC69270518BHTZ01《商標駁回通知書》。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貴局決定駁回上述商標的注冊申請,理由如下:
該商標與北京羊老大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在類似服務項上已注冊的第1957779號“羊老大;SHEEP LEADER”商標近似。(見第851/863期《商標公告》)
申請人對該駁回決定不服,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貴局申請駁回商標復審,懇請貴局核準申請商標指定服務項在第40類上注冊。
法律依據
《商標法》 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以下為申請人主要復審理由:
經申請人市場走訪、調查了解,貴局引證的北京羊老大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1957779號
引證商標并未進行實際使用,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的規定,申請人已于2023年01月17日依法對該引證商標“羊老大;SHEEP LEADER”提出撤銷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
商評委裁定如下:
至本案審理時,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957779號“羊老大SHEEP LEADER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經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其在羊毛加工、食物及飲料貯藏、動物屠宰、水凈化服務上予以撤銷,撤銷公告刊登于第1878期《商標公告》,其在其余服務上為在先有效注冊商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通過給障礙商標提撤銷三年不使用程序,成功取得注冊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