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別: 第25類
申請號: 第68753181號
駁回通知書發文編號:
TMZC68753181BHTZ01
基本案情:
申請人哈爾濱智誠行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07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貴局”)提交了“蜜茜可可”商標在第25類的注冊申請。2023年03月06日收到貴局發文編號為TMZC68753181BHTZ01《商標駁回通知書》,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貴局決定駁回上述商標的注冊申請。在法定期限內,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稱“商評委”)申請復審。懇請貴局依法對申請商標指定商品正常進行商標公告,核準第68753181號“蜜茜可可”商標在第25類上注冊。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應當獲得核準注冊,主要復審理由如下:
一,經查,貴局引證第14001524號“蜜拉可可”商標、第15366314號“蜜拉可可MILACOCO”商標以及第13203375號“蜜絲可可”商標因長期閑置未進行使用,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所指“……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的規定。已被依據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于2023年03月08日提出了撤銷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目前正在撤銷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審查中,商標權利狀態待定。
且貴局引證第13203375號“蜜絲可可”商標的注冊人深圳市櫻桃樹服裝有限公司已經注銷,從商標網商標流程信息也未查到其對商標進行處置使用的情形,因此可以合理推定其第13203375號“蜜絲可可”商標為閑置不使用的商標,屬于閑置商標資源,應當予以撤銷。
第13203375號“蜜絲可可”商標的注冊人深圳市櫻桃樹服裝有限公司已注銷的信息

針對引證第14001524號“蜜拉可可”商標、第15366314號“蜜拉可可MILACOCO”商標以及第13203375號“蜜絲可可”商標的撤銷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正在審查中,三個引證商標商標的權利狀態待定,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復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后,應恢復審查程序”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項“審查、審理過程中,依案件申請人的請求等待在先權利案件審理結果的期間”的規定,懇請貴局暫緩審查申請商標的復審請求,等待針對三個引證商標的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結果確定后再進行評審,依法核準申請商標“蜜茜可可”指定的:“束腰帶,運動套裝,嬰兒全套衣,帽子,圍巾,塑身內衣,服裝,鞋,襪,緊身衣”商品在第25類上注冊。
裁定結果: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三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銷,不再構成申請商標注 冊申請的在先權利障礙。引證商標一、二在“腰帶”商品上已被撤銷,在其 余商品上仍有效。 經復審我局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商 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 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婚紗商品屬于類 似商品,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束腰帶等其余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商品 不屬于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在前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中華人民 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服裝”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 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