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商標信息
申請商標:
類別: 第5.31類
申請號: 第69562225、69576250號
指定使用:寵物尿布,預防動物叮咬制劑,含藥物的寵物用沐浴露,寵物用維生素,寵物用膳食補充劑,人和動物用微量元素制劑,動物用蛋白質補充劑,動物用膳食補充劑,膳食纖維,乳清蛋白膳食補充劑
指定使用:圣誕樹,植物,寵物用香砂,新鮮水果,新鮮蔬菜,寵物食品,寵物飲料,活動物,動物食品,動物飼料用氧化鈣
二、基本案情
申請人上海方朗食品有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提交了“吾迪寵愛WD及圖”商標在第05.31類上的商標注冊申請。
經審查認為與以下商標近似: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引證的商標文字構成、呼叫不同,整體尚可區分,并存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未構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 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三、案例分析
通過對比可以看到:申請商標“吾迪寵愛WD及圖形”與引證的引證商標主要識別內容不同,且整體外觀可區分,申請商標有明確的識別內容,含義、呼叫都可以與引證商標之間區分,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并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未構成近似商標。
根據《商標審查標準》規定,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并結合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采取整體觀察與比對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斷商標標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鑒于此案例,我們在面對此類圖文結合商標需分析整體對比情況,積極采用復審程序來獲準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