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基本信息
爭議商標:
類 別: 第03類
注 冊 號: 第55618053號
指定使用:洗衣劑,去污劑,鞋油,研磨劑,香精油,唇膏,牙膏,熏日用織品用香囊
二、基本案情
2021年被申請人廣州云丹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第55618053號精朗迪商標注冊申請,并于2021-11-21核準注冊。申請人北京朗迪制藥有限公司發現后于2022年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對其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在申請及質證環節,申請人提交了大量的“朗迪”商標的使用證據及知名度證據,可充分證明朗迪商標在“鈣”商標已具有影響力。且該商標與申請人在第5類注冊的精朗迪商標名稱為完全一致。另,我司還查實被申請人除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外,還申請注冊“不二家”“楊協成”“七星茶”等商標近百個且不乏搶注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的商標,存在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情形,有囤積和搶注他人商標之嫌疑,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最終商標局裁定如下:
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其“朗迪”商標在補鈣產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與之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截至本案審理時,被申請人申請注冊了90余件商標,除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申請注冊了“不二家”、“威露士”、“楊協成”、“佳得樂”、“鷹金錢”、“精斧頭”、“珍寶舫”等商標,與他人知名商標相同或者相近,攀附他人商譽、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較為明顯,其注冊目的難謂正當。被申請人之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所指情形。
三、案例分析
本案中,我司首先協助申請人提供了大量論證知名度的使用證據,證實“朗迪”的商標知名度;
其次,我司通過大量數據調查,證實被申請人名下有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被申請人除了申請爭議商標外,還申請注冊包括“不二家”“楚留香”“火陳堂”“威虎山”“威露士”“晚梅香粘”“小不二家的日文”“楊協成”“珍寶舫”“豉翹清”“七星茶”“小不二家”“德制工藝”“法造技術”等商標近百個。
綜上,我司通過數據分析輔助結合使用證據,在質證環節充分再次重點強調了對方的不正當注冊行為,從而無效宣告成功該注冊商標。該案件可以提示我們,商標被惡意侵權搶注或濫注于其他商品上要積極行使《商標法》賦予我們的維權手段。通過積極取證調查,從而打擊他人惡意搭乘便風車行為,避免被他人打擦邊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