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商標:
注冊號:第55265902號
類別:第33類
指定使用:食用酒精,米酒,開胃酒,烈酒(飲料),白酒,杜松子酒,黃酒,葡萄酒,果酒(含酒精),雞尾酒
引證商標:
注 冊 號:第23019683號、第53184872號
類 別:第33類
指定商品:白酒,黃酒,果酒(含酒精),開胃酒,雞尾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利口酒,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米酒
基本案情:
申請人貴州省仁懷市豐裕酒業銷售有限公司認為,與之同處一地的被申請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的第55265902號“京西臺”商標與其在先已注冊的第23019683號、第53184872號“京西貢”商標的文字構成相近,整體含義無區別,且呼叫相近,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已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同行,且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摹仿申請人的商標搶注爭議商標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違反了我國《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第(8)項、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以及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特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標局局提出無效宣告,懇請商標局局依法對爭議商標“京西臺”予以無效宣告。
事實與理由
1,申請人企業是第33類已注冊第23019683號、第53184872號“京西貢”商標的注冊人,是本案無可辯駁的在先權利人。
2,爭議商標“京西臺”與申請人在先已注冊的系列引證商標“京西貢”文字構成相近,都是以“京西”為關鍵詞的文字商標,整體呼叫、含義亦相近,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所指情形,依法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3,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同處一地,且同行業,其在申請人打造的系列引證商標之后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與系列引證商標高度近似的爭議商標,是對同行商標的攀附,構成不正當競爭,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4,被申請人惡意攀附系列引證商標以及他人商標品牌的主觀惡意明顯,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應予以無效宣告。
5,“京西貢”引證商標已經多年的品牌發展歷程,在業內享有一定影響。被申請人搶注“京西臺”有“搭便車”和“傍名牌”之嫌疑,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裁定結果:
本案中,爭議商標“京西臺”與引證商標一、二“京西貢”文字構成及呼叫相近,分別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同使用在白酒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標識的商品來源相同或具有某種關聯性,進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已分別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