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別: 第30類
申請號: 第71764620號
駁回通知書發文編號:
TMZC71764620BHTZ01
評審請求
申請人安康金麥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05月24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以下簡稱“貴局”)提交了“金麥萊JINMAILAI”商標在第30類注冊。2023年09月12日收到發文編號TMZC71764620BHTZ01的《商標駁回通知書》,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貴局決定駁回上述商標注冊申請,理由如下:
該商標與下列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第10285337號、第71011113號。(引證商標信息見附頁,詳細信息可在中國商標網查詢)
在法定期限內,依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貴局申請駁回復審。懇請依法給予申請人所申請商品正常進行商標公告,依法核準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在第30類注冊。
事實與理由
一、貴局引證方立勤在先已注冊第10285337號
引證商標于2023年02月20日期滿未續展,且已過寬展期限,截止2023年9月13日的商標狀態顯示,該商標并未進行續展,專用權已經喪失。
該引證商標專用權已經喪失,不再構成申請商標“金麥萊JINMAILAI”指定商品在第30類上注冊的權利障礙。鑒于引證商標專用權已喪失,但喪失專用權尚未滿一年,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四款“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復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后,應恢復審查程序”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項“審查、審理過程中,依案件申請人的請求等待在先權利案件審理結果的期間”的規定,懇請貴局暫緩審查申請商標的復審請求,等待引證商標期滿滿一年即2024年2月19日后再進行評審,核準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在第30類注冊。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0285337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因期滿未續展喪失商標專用權已滿一年,現已無效。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71011113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的注冊申請已被我局駁回,該駁回決定現已生效。因此,引證商標一、二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得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