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商標信息
爭議商標:
類別: 第29類
注冊號: 第51103145號
指定商品: 牛奶,酸奶,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奶粉,肉,以水果為主的零食小吃,蛋
引證商標:
注冊號: 第21218106號
類別: 第29類
核定商品:水果罐頭,水果片,酸奶,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奶茶(以奶為主),牛奶,牛奶制品,食用果凍,烹飪用蛋白,蛋
二、事實與理由
1,申請人企業在先在第29類商品上已注冊了第21218106號“儂一點”商標,同時也是已注冊第15644014號“儂一點粗糧王 DENSITY”商標、第15644318號“儂一點生榨 DENSITY”商標注冊人,是“儂一點”系列商標注冊人,亦是本案無可辯駁的在先權利人。
2,爭議商標“濃益點”與申請人在先已注冊的已注冊了第21218106號“儂一點”等商標文字構成相近,整體呼叫、含義亦相近,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3,爭議商標“濃益點”是對申請人“儂一點”商標的攀附,構成不正當競爭,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4,被申請人惡意攀附引證商標主觀惡意明顯,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應予以無效宣告。
5,引證商標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使用多年,在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請人在后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搶注爭議商標“濃益點”有“搭便車”之嫌疑,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經審理查明:
1. 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0年11月9日申請注冊,2021年8月28日核準 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9類“肉;食用油;加工過的堅果”等商品上。
2. 引證商標一、二、三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前核準注冊,分別核定使用在 第29類“牛奶;水果片;烹飪用蛋白”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審理時均為申請 人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為原則性條款,一般不作為商標評審的直
接依據。根據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的焦點問題為:
一、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屬于《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肉;食用油;加工過的堅果”商品與引證商標 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爭議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 商標一、二、三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濃益點”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文字“儂一點”呼叫、文字 構成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除“肉;食用油;加工過的 堅果”以外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牛奶;水果片;烹飪 用蛋白”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若 共存于市場,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 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屬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以不正當手 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情形。
鑒于申請人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除“肉;食用油;加工過的堅果” 以外的商品上已在先注冊了引證商標,且我局已通過《商標法》第三十條對其商標權予以保護,故在上述商品上無需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后半段 進行審理。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將與爭議商標相 同或相近的商標使用在“肉;食用油;加工過的堅果”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并 已具有一定影響,故爭議商標在上述商品上未構成對申請人在先商標的搶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肉;食用油;加工過的堅果”商品上予以維持,爭議商標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
本案例中,結合客觀情況分析,在爭議商標“濃益點”申請注冊前,申請人已經申請注冊引證商標“儂一點”多年,被申請人在類似商品上搶注爭議商標,惡意攀附引證商標。該商標注冊是在搭引證商標的‘便風車’,有搶占商標資源的行為,給申請人自主開發品牌保護帶來了困擾,也因為其搭便車行為給申請人帶來了困擾,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權益。因此在結合在先商標權和使用證據前提下,積極對侵權商標進行了無效宣告程序,有效的保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