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基本信息
被異議商標:
類 別: 第05類
注 冊 號:第68734714號
指定使用:0501中藥成藥;0501醫用藥物;0502醫用營養品;0503空氣凈化制劑;0504獸醫用藥;0506醫用棉;0506衛生護墊;0507牙用研磨劑;0508寵物尿布
二、基本案情
被異議商標“朗笛LANGDI及圖”指定使用于第5類“醫用藥物;醫用營養品;中藥成藥”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第5214736號“朗迪”、第43125640號“朗迪”、第63705240號“朗迪貝貝”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人用藥;嬰兒食品;藥制糖果”等。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顯著識別部分“朗迪”文字構成、呼叫相近,故雙方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申請使用商品中的“醫用藥物;醫用營養品;中藥成藥;空氣凈化制劑;獸醫用藥;醫用棉;衛生護墊;牙用研磨劑”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屬于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構成了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在類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我局決定:第68734714號“朗笛LANGDI及圖”商標在“醫用藥物;醫用營養品;中藥成藥;空氣凈化制劑;獸醫用藥;醫用棉;衛生護墊;牙用研磨劑”商品上不子注冊,在其余商品上準予注冊。
三、案例分析
本案中,我司首先協助申請人提供了大量論證知名度的使用證據,證實“朗迪”的商標知名度;
其次,我司引證了申請人的在先商標,通過比對分析引證商標與爭議商標的近似性,使用度,產品近似性從而認定該商標注冊違法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第三,在商標維權案例中,應多角度,多方面搜集證據,分析商標的危害性,從而幫助申請人有效維護商標的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