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別:第30類 申 請 號:第73713359號
申請人沂水縣劉家店子生姜專業合作社于2023年8月25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提交了“峙山密水ZHI SHAN MI SHUI及圖形”商標在第30類上注冊申請。2023年11月17日,收到商標局發的《商標駁回通知書》。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特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標局申請復審。懇請商標局依法對申請商標指定商品予以初審公告,核準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在第30類上注冊。
二、事實與理由
1.申請商標“峙山密水ZHISHANMISHUI及圖”是申請人獨創圖文組合商標,識別核心“峙山密水”即指峙山和密水,圖形展現的是蜿蜒河流及連綿的青山、飛鳥等形象,具備較強的顯著性,應當準予注冊。
2.申請商標“峙山密水ZHISHANMISHUI及圖”與第24019938號“圖形”商標、第17435297號“蒙九峰及圖”商標、第47401289號“立中農場LIZHONG FARM及圖”商標以及第15734540號“柘林山泉ZHE LIN SHAN QUAN及圖”商標的核心識別要素不同,整體視覺效果差異,商標文字要素讀音、含義及字形不同,且商標圖形在構圖、著色及外觀差異明顯,申請商標具備顯著性,便于識別,與四個引證商標之間并不近似,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應當準予注冊。
3.商標局審查時依據審查標準不統一,僅因為“山水”圖形要素判定申請商標與四個引證商標近似,忽略了商標核心識別要素,也忽略了圖形整體的差異性。懇請商標局按照審查相一致原則,核準申請商標注冊。
4.申請商標作為獨創商標,經使用具備商標顯著性,經積極使用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實際使用中沒有產生相關公眾對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混淆的情況,申請商標具備顯著性和可辨識度,應準予注冊。
三、復審裁定

四、總結
駁回復審并不是一件商標的終點,只是一個開始。圖形商標在審查中因審查員主觀審查意見較強,所以駁回率相對文字商標來說會高一些,但圖文商標整體具有辨識度且主要識別部分是文字,因此可以繼續考慮做駁回復審來爭取商標。但建議這種專業的案件一定要交給專業的人來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