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初審公告在第3類上第69522498號“PUJIANANYANG及圖”商標)
異議人名稱:林宗安
被異議人名稱: 魏建文
被異議商標:
注冊號: 第69522498號
類別: 第3類
初審公告期: 1839
指定使用:個人或動物用除臭劑,洗面奶,清潔制劑,水果擦亮劑,研磨膏,化妝品用香料,護膚用化妝劑,牙膏,干花瓣與香料混合物(香料),空氣芳香劑.
引證商標:
注冊號: 第5265018號
類別: 第5類
指定商品:中藥成藥,生化藥品,衛生消毒劑,隱形眼鏡清潔劑,醫用營養品,衛生栓,醫用凝膠,片劑,水劑,膏劑.
事實及理由:
異議人是第5類“中藥成藥,生化藥品,衛生消毒劑,隱形眼鏡清潔劑,醫用營養品,衛生栓,醫用凝膠,片劑,水劑,膏劑.”商品上第5265018號已注冊商標“浦嘉;NANPUJIAYANG及圖”商標的注冊人,是在先權利人。
異議人妻子是
圖形的在先著作權人,異議人是著作權持有授權委托的維權人,異議人是在先著作權人。
異議人認為,初審公告于2023年05月13日在第3類上的第69522498號“PUJIANANYANG及圖”商標完整復制了異議人在先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第5265018號“浦嘉;NANPUJIAYANG及圖”商標,并且復制了異議人在擁有著作權的圖形,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浦嘉;NANPUJIAYANG及圖”經異議人經營使用在行業內享有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場美譽度,且被異議人對異議人曾有過侵權行為,有工商局出具的證明文件,證明被異議人曾侵權異議人商標權,被異議人有便利的條件知曉異議人打造的“浦嘉;NANPUJIAYANG及圖”品牌,其明知而故意搶注“PUJIANANYANG及圖”的被異議商標有故意攀附行為,該商標注冊行為難謂正當,更難謂善意,具有‘搭便車’之嫌疑,違反《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第(8)項、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以及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總 結
綜上所述,異議人認為,被異議商標“PUJIANANYANG”完整復制了異議人在先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第5265018號“浦嘉;NANPUJIAYANG及圖”商標,圖形更是復制在先商標標識,因完整包含而高度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被異議人商標標識與異議人在先著作權一致,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申請注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力,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被異議人復制異議人商標和著作權的行為有“搭便車”之嫌疑,構成不正當競爭,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第(8)項、及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懇請貴局依法不予核準本案被異議商標“PUJIANANYANG及圖”指定商品“個人或動物用除臭劑,洗面奶,清潔制劑,水果擦亮劑,研磨膏,化妝品用香料,護膚用化妝劑,牙膏,干花瓣與香料混合物(香料),空氣芳香劑.”在第3類注冊。
裁定結果:
被異議商標“PUJIANANYANG及圖”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洗面奶;清潔制劑;水果擦亮劑”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5265018號“浦嘉NANPUJIAYANG及圖”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中藥成藥;生化藥品;醫用凝膠”等。雙方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和消費對象等方面差異較大,不屬于類似商品,故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異議人“浦嘉NANPUJIAYANG及圖”引證商標中的圖形部分表現形式較為獨特,體現了作者特別的取舍、設計和安排,具有一定的審美意義,應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上述引證商標的申請日期為2006年4月5日,且異議人的妻子薛洪云將該圖形于2022年1月在山東省版權局進行了作品登記(魯作登字-2022-F-00715954),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形下,異議人作為利害關系人有權主張上述美術作品的在先著作權。被異議商標與上述美術作品在設計風格、表現形式、造型特征、視覺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構成實質性相似。上述引證商標已經獲準注冊并在商業活動中實際使用,被異議人具有接觸該作品的可能,被異議人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被異議商標為其獨立創作完成。因此,被異議人未經許可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侵犯了他人在先著作權。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惡意搶注其商標證據不足。異議人另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等規定缺乏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同決定:第69522498號“PUJIANANYANG及圖”商標不予注冊。
總結:圖形商標只申請商標使用類別很難保護圖形不被其他人使用,因為商標只在申請的類別受保護,而著作權保護范圍比較廣。圖形商標建議不僅要注冊商標也要保護版權,防止他人在其他類別的產品上使用,著作權也是在先權力,如果出現侵權情況可以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注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力進行維權。著作權能夠更好的保護圖形商標,成為圖形商標維權的利器。
金信誠講品牌
商標+版權+設計+條碼
55篇原創內容
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