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異議商標:
注冊號:第70773522號
類別:第17類
異議人名稱:濰坊三江塑膠制品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名稱:山東鑫錢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一、基本案情:
異議人濰坊三江塑膠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致力于塑料制品、塑膠制品、塑料機械設備生產的塑膠制品企業,是國家級的A級納稅人。企業在2001年時已經打造了第1755104號“濰塑三江”商標品牌用于“非金屬軟管”等商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并取得商標專用權。在長達近20年的品牌發展過程中,企業成為全國最大的軟管生產廠家之一,企業已注冊的“濰塑三江”商標品牌在2016年被認定為“山東省著名商標”,2019年企業生產的“
”牌塑料制品又被中國輕工業投資發展協會評為“中國著名品牌”,“濰塑三江”品牌在行業內、在市場上享有較高的知名度。
后期又陸續在第17類“非金屬軟管”等商品上已注冊第1755104號“濰塑;三江”商標、第49130245號“三江制造”商標、第41132648號“三江塑業”商標、第49119152號“三江國際”商標、第49121335號“三江科技”商標、第49139701號“三江優選”商標以及第49145885號“三江尚品”商標等的注冊人,是“三江”系列商標的在先權利人。
二:事實及理由
1、異議人企業(簡稱“濰塑三江”)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致力于塑料制品、塑膠制品、塑料機械設備生產的塑膠制品企業,是國家級的A級納稅人。企業在2001年時已經打造了第1755104號“濰塑三江”商標品牌用于“非金屬軟管”等商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并取得商標專用權。在長達近20年的品牌發展過程中,企業成為全國最大的軟管生產廠家之一,企業已注冊的“濰塑三江”商標在2016年被認定為“山東省著名商標”,2019年企業生產的“濰塑;三江”牌塑料制品又被中國輕工業投資發展協會評為“中國著名品牌”,“濰塑三江”品牌在行業內、在市場上享有較高的知名度。
2、被異議商標“三江四季”中的核心詞“三江”與異議人已注冊的引證商標包括“濰塑三江”“三江制造”“三江塑業”“三江國際”“三江科技”“三江優選”以及“三江尚品”的核心詞都包括“三江”,兩者的文字構成高度相近,含義、整體呼叫亦無明顯區別,文字構成相近,含義及呼叫相近,已構成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指定商品與系列引證商標指定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銷售渠道及消費對象等方面類似,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依法應當不予注冊。
3、異議人對“三江”享有在先商號權,被異議人與異議人同處一地且同行業,都是塑料產品生產制造企業,異議人以及其持有的商標品牌“濰塑三江”在市場上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同處一地同行的被異議人企業對異議人的“三江”系列應當知曉,其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難謂善意,更難謂正當,有攀附和搶注之嫌疑,侵犯了異議人的在先商號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不予注冊。
4、被異議人與異議人同處一地且同行,被異議人對異議人企業在先使用的山東省著名商標“濰塑三江”應當知曉,而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屬于明知而故意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異議人提出異議的,應當不予注冊。
5、異議人打造的“濰塑三江”商標使用在第17類的非金屬軟管等商品上與異議人已形成了唯一對應關系,被異議人搶注與引證商標高度近似的被異議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易使公眾混淆誤認,會將被異議商標指定商品的來源與異議人之間聯系在一起,或者誤認為被異議商標是異議人“濰塑三江”相關,被異議人搶注被異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攀附引證商標的主觀惡意,帶有明顯的欺騙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規定。同時被異議人搶注被異議商標是基于主觀攀附故意,商標注冊行為難謂正當,有害于公序良俗原則,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8)項的規定,依法應當不予注冊。
6、懇請貴局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精神,依法從嚴掌握商標授權確權的標準,充分考慮消費者和異議人在先商標權益,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
三、裁定結果
被異議商標“三江四季”指定使用于第17類“非金屬軟管;澆水軟管”等 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49130245號“三江制造”、第41132648號 “三江塑業”等商標核定使用于第17類“軟管用非金屬附件;澆水軟管”等商 品上。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管道用非金屬接頭;塑料焊絲;澆水軟管;塑 料軟管;非金屬軟管”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 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類似商品,且雙方商標文字均含“三江”,若并存使用 于上述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誤認為二者為同一市場主體的系列商標或存在某 種聯系,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 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區別,2024年02月19日 不屬于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使用在非類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 作用。異議人另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侵犯其商號權,以及違反《商標法》 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十五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等證據不足。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 規定,我局決定:第70773522號“三江四季”商標在“管道用非金屬接頭;塑 料焊絲;澆水軟管;塑料軟管;非金屬軟管”商品上不予注冊,在其余商品上 準予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