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吉林省釣魚臺釀酒有限責任公司
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河北鳳來儀酒業(yè)有限公司
爭議商標:泥窖凈雅香
注冊號:第39516334號
類別:第33類
指定使用:開胃酒,烈酒(飲料),燒酒,白酒,米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蒸餾飲料,酒精飲料原汁,酒精飲料(啤酒除外),食用酒精
引證商標:第7385905號“泥窖及圖”商標、第7381281號“老泥窖及圖”商標、第3106705號“泥窖福王NI JIAOFU WANG”商標、第3106703號“泥窖老王NI JIAO LAO WANG”商標
基本案情
一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7385905號“泥窖及圖”商標、第7381281號“老泥窖及圖”商標、第3106705號“泥窖福王NI JIAOFU WANG”商標、第3106703號“泥窖老王NI JIAO LAO WANG”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四)構(gòu)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完整包含申請人的“泥窖”品牌,與申請人在先商標權(quán)利近似,構(gòu)成對申請人在先權(quán)益的侵犯。申請人在先使用的“老泥窖”商標品牌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屬于應(yīng)保護的合法在先商號權(quán)利。三、被申請人搶注爭議商標具有“搭便車”之嫌疑,該商標的注冊帶有明顯的主觀欺騙性,是為增加交易機會,獲得商業(yè)利益的商標搶注行為。同時,被申請人搶注爭議商標有害于社會主義的“公序良俗”。四、被申請人搶注爭議商標具有攀附“泥窖”商標品牌的主觀故意,該行為難謂正當,有悖于良好市場經(jīng)營秩序。綜上,請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等相關(guān)規(guī)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1、企業(yè)簡介;2、所獲榮譽、證書;3、產(chǎn)品銷售、宣傳推廣相關(guān)資料;4、在先案件裁定、判決;5、其他相關(guān)證據(jù)。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予答辯。
二審理查明:經(jīng)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9年7月9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20年3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開胃酒;烈酒(飲料)﹔燒酒;白酒;米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蒸餾飲料﹔酒精飲料原汁;酒精飲料(啤酒除外)﹔食用酒精商品上。2、申請人引證商標一至四的申請時間和注冊時間均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核定使用在第33類開胃酒;燒酒;酒(飲料);葡萄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之時,上述引證商標均為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