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郭漂藝
被申請人:廣州卓步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爭議商標:

注冊號:第61365300號
類別:第43類
指定使用:酒吧服務,流動飲食供應,茶館,帳篷出租,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自助餐館,餐廳,咖啡館,飯店,快餐館.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阿叔豬扒包”系列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24336085號“阿叔熬奶茶UNCLE MILKYTEA及圖”商標、第26698105號“阿叔食客店”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為同一地區的餐飲行業經營者,其具有知曉申請人“阿叔豬扒包”品牌的便利條件,不僅搶注爭議商標,還搶注“阿叔豬扒包”商標,其行為難謂正當,具有主觀惡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三、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申請人對“阿叔豬扒包”的在先商號權。四、被申請人明知申請人及關聯公司運營的“阿叔豬扒包”品牌仍注冊爭議商標具有攀附申請人系列商標的惡意,構成不正當竟爭。綜上,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八)項、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等的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加盟合同和加盟店營業執照;2、門店明細表及門店圖片;3、宣傳資料及產品包裝圖片; 4、公眾號推廣截圖、相關廣告宣傳、電視臺訪問視頻等。
被申請人答辯理由:爭議商標屬于正常合法的商標注冊申請,不存在任何違法行為。申請人并未提交證據證明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第55078407號“阿叔豬扒包UNCLES PORKBURGER UNCLE及圖”商標、第55241497號“A SHU ZHU PA BAO”商標、第58357952號“阿叔豬扒包”商標、第58400472號“阿叔熬奶茶UNCLE MILKY TEA及圖”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證據不能證明引證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并與申請人形成對應關系。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爭議商標并未摹仿復制申請人商標,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并無主觀惡意。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爭議商標經使用與被申請人形成對應關系。爭議商標的注冊符合《商標法》的規定。綜上,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理由,申請人提交以下意見:申請人堅持前述無效宣告理由,并對被申請人答辯理由不予認可。綜上,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改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證據:行政決定書等。
二經審理查明:
爭議商標由美萊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申請注冊,2022年6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3類“飯店”等服務上。該商標經轉讓,現所有人為被申請人。該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32年6月6日。
申請人引證商標一、二于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43類服務上,現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根據當事人提出的評審請求、事實和理由,本案焦點問題可以歸納為: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構成2019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情.形。三、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構成2019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情形。四、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構成2019年《商標法》第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情形。
關于焦點問題一,我局認為,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餐廳﹔飯店;帳篷出租”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廳;咖啡館;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務在服務目的、內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爭議商標文字“顰阿叔”與引證商標一、二顯著文字“阿叔”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綜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2019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