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別:第29類
申請號:第73880137號
駁回通知書發文編號:
TMZC73880137BFBH01
評審請求與法律依據:
經審查,根據《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初步審定在第29類:“加工過的水果,加工過的堅果,加工過的海鮮,食用油,奶茶(以奶為主)”上使用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公告。
二、駁回在第29類:“以肉為主的預先準備好的菜,豆腐制品,加工過的蔬菜,水產罐頭,蛋”上使用該商標的注冊申請,理由如下:
該商標與下列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第70531090號。(引證商標信息見附頁,詳細信息可在中國商標網查詢)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如果對本駁回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在復審及訴訟期間,初步審定部分暫不公告通過查詢引證商標狀態引證商標在復審中,且在先有近似商標,通過查詢引證商標近似商標情況得知引證商標的障礙商標處于有效的狀態,所以引證商標的復審通過的可能較低,因此我們積極走了復審程序,待對方復審不通過后,我們的障礙商標就消失了,復審就能通過。
經復審查明: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70531090號商標在駁回復審決定書中
被決定予以駁回,駁回復審決定已生效,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商標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