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別:第35類
申請號:第70668012號
駁回通知書發文編號:TMZC70668012BFBH01
一、評審請求與法律依據: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決定:
一、初步審定在第35類:“商業審計”上使用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公告。
二、駁回在第35類:“貨物展出,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通過網站提供商業信息,廣告宣傳,通過有影響者進行市場營銷,尋找贊助,進出口代理,為他人推銷,組織商業或廣告展覽和交易會”上使用該商標的注冊申請,理由如下:
該商標與下列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第41565204號。
申請人對該駁回決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依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申請人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標局申請駁回復審。懇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核準第70668012號申請商標“王中樂WANGZHONGLE及圖”指定全部服務項在第35類上注冊。
二、詳細的事實與理由:
(一),“王中樂”商標是申請人早在2011年就已經獨創使用的獨創商標品牌,用于零食小吃系列商品生產、銷售,該商標持續使用至今,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響力。
(1)申請人是“王中樂”商標品牌的在先權利人。
申請人南通王中王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29日,企業經營范圍包括“肉制品、速凍食品生產、加工、銷售;道路普通貨物運輸”,企業打造的“王中樂”商標品牌在行業內享有較高的品牌知名度。
如在2015年,“王中樂”牌系列產品被認定為“江蘇省名優產品”。
證據1:申請人已注冊的“王中樂”商標注冊證書;
證據2:“王中樂”牌被認定為“江蘇省名優產品”的榮譽證書;
(2)申請人是“王中樂及圖”商標的在先權利人,“王中樂”商標經過使用與申請人之間已經形成唯一對應關系。
證據3:其他榮譽證書;
證據4:王中樂牌產品包裝展示;
證據5:王中樂公司產品圖冊;
申請人成立以來一直使用“王中樂”為注冊商標使用,“王中樂”商標品牌一直在持續使用,王中樂品牌在零食小吃系列商品上享有較高的品牌知名度,該商標經申請人企業的積極、持續、穩定的使用,與申請人之間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2011年03月01日,申請人以“王中樂”為商標在第30類上提交了商標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餡餅,粽子,元宵,八寶飯,饅頭,餃子,包子,糕點,湯元粉,面粉制品”商品上,商標注冊號9162549,該商標于2012年03月07日獲準注冊。
商標一直在持續穩定使用中。“王中樂”并非固有詞匯,而是申請人自主臆造的獨創商標,申請人對“王中樂及圖形”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應當給予商標專用權利保障和保護力度,保障申請人的在先權利,維護經營使用“王中樂WANG ZHONG LE及圖”商標形成的穩定市場秩序。
(二),駁回引證的東臺市百歲食品有限公司在類似服務項上已注冊的第41565204號“王中樂”商標長期閑置未使用,為閑置的商標,申請人已依法于2023年8月31日針對該引證商標
提出了撤銷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審查正在審理中。
引證商標流程狀態截圖如下: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四款“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復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查程序”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項“審查、審理過程中,依案件申請人的請求等待在先權利案件審理結果的期間”和《商標評審案件審查審理工作制度》的規定,懇請商標局結合申請人前述說明、提供的證據材料等,暫緩審查申請商標的駁回復審請求,等待針對引證的第41565204號“王中樂”引證商標提起撤銷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的結果確定后,再對申請商標的駁回復審進行評審,核準申請商標指定全部服務項在第35類的注冊。
三、國家局裁定

四、案件總結
如果遇到商標被駁回了,需要對案件進行精準分析,本案中,引證商標確實為搶注申請人多年經營的品牌,勢必要對其搶注行為予以及時制止,此過程中申請人與律師積極溝通,完全信任,并高度配合,通過撤三的程序,并銜接駁回復審,成功拿回屬于申請人的權利,通過此案,也能讓我們明確,商標被駁回了并不是最終的結果,需要運用合法程序來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請相信專業的力量,每個案子都有可以解決的方案,讓申請人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