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信息
申請商標:
類 別:第25類
申 請 號:第73081608號
駁回通知書發文編號:
TMZC73081608BFBH01
指定商品:宗教服裝,服裝,手套(服裝),圍巾,帽,鞋,羊絨衫,大衣,襪,腰帶
二、基本案情
申請商標引證第25016497號、第10043568號、第21297705號、第13639677號、第13012531號、第72650891號商標駁回。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承諾放棄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襪;腰 帶”商品,聲明保留“宗教服裝;服裝;手套(服裝);圍巾;帽,鞋;羊 絨衫;大衣”商品,則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3012531號商標(以 下稱引證商標五)之間不存在權利沖突。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5016497號商 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已核準注銷,第72650891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 六)的注冊申請已被駁回。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0043568號、第 21297705號、第13639677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三、四)區別明顯, 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應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一已被核準注銷、引證商標六的注冊申請已被駁 回,至本案審理時,已不構成有效的在先商標權利。
經復審認為,鑒于申請人承諾放棄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襪;腰帶”商 品,則駁回決定中對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襪;腰帶”商品上的駁回決定已生效。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等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商品 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服裝”等復審商品上與引 證商標五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 標二、三、四區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駁回決定中對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襪;腰帶”商品上的駁回決定已生 效。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三、案例分析
經過對引證商標的分析,其非核心商品可放棄,放棄后可避開近似商標。
同名引證商標經過與在先權利人溝通,對方做注銷處理。
其余圖形商標并不構成近似障礙,通過三步分析排除商標障礙,最終復審成功。
商標駁回并非無法解決,只要精準排除障礙問題,均可復審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