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別:第35類
申請 號: 第70683303號
評審請求及法律依據
申請人湖南喬偉生態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貴局”)提交了第70683303號“喬偉家居及圖”商標注冊申請。2023年07月20日,申請人收到貴局發文號為第TMZC70683303BHTZ01號《商標駁回通知書》。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貴局決定駁回上述商標的注冊申請,理由如下:
該商標與陜西宏圣彤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類似服務項上已注冊的第11392134號“喬偉”商標近似。(見第1394/1406期《商標公告》)
該商標圖形部分與威睿德(上海)環境設備有限公司在類似服務項上已注冊的第17271462號“威睿德”商標近似。(見第1505/1517期《商標公告》)
該商標圖形部分與威睿德(上海)環境設備有限公司在類似服務項上已注冊的第17271463號“威睿德VRD”商標近似。(見第1513/1525期《商標公告》)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貴局申請復審,懇請貴局依法核準第70683303號申請商標“喬偉家居及圖”指定服務項在第35類上注冊。
法律依據
《商標法》 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以下為申請人主要復審理由:
1,申請商標與申請人字號相一致,而且“喬偉”品牌也與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妻子姓名相關聯,具有極強的品牌獨創性,喬偉品牌有著多年的品牌發展歷程,有著穩定的市場秩序,應當準予注冊。
2,引證在類似服務項上已注冊的第11392134號“喬偉”商標的注冊人陜西宏圣彤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經被依職權吊銷營業資質,其注冊的喬偉引證商標已經閑置未使用,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人已依法針對該引證商標“喬偉”提出撤銷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懇請貴局暫緩審查,等待引證商標“喬偉”撤銷結果確定后再進行評審,核準申請商標指定服務項在第35類的注冊。
3,申請商標“喬偉家居及圖”與貴局引證第17271463號“威睿德VRD”商標以及第17271462號“威睿德”商標的核心識別文字不同,二者的含義、呼叫以及視覺效果不同,申請商標具備顯著性,與兩個引證商標并不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當準予注冊。
4,申請商標已經在公開、有效的使用中,并形成了穩定的市場經營秩序,具備商標顯著性和可識別度,在實際使用中,該商標并沒有與引證商標之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應當準予注冊。
商評委裁定如下:
經復審查明: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1392134號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銷并公告,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7271462號商標、第17271463號商標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