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信息
申請商標:
類別:第33類
申請號:第72913046號
指定使用:燒酒,汽酒,烈酒(飲料),葡萄酒,含酒精水果飲料,食用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白酒,威士忌
二、基本案情
申請商標引證了第48253562號“
”商標駁回。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外觀、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尚可區 分,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并存使用,不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 淆或誤認,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 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三、案例分析
商標近似的判斷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涉及到多個方面的考量。 判斷商標近似不僅限于商標整體的近似,還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這意味著,在進行商標近似性判斷時,不僅要考慮商標的整體形象,還要關注商標中最具識別性的部分。例如,如果某個商標的主要部分與其他注冊商標的主要部分相同或近似,即使整體上有所差異,也可能被認定為近似商標。
本案中,雖然圖形部分都有K元素,但申請商標有突出顯著的文字部分,可有效區分兩個商標的不同。并且按照中國實際行情,消費者對于文字的認可度更高,因此該商標被認為不近似并復審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