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信息
申請商標:朗迪家族
類別: 第30類
申請號: 第63038045號
指定使用:糖果(甜食),牛奶硬塊糖(糖果),奶油糖果片,糖果,蜂蜜,糖,軟糖(糖果),奶片(糖果),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果凍糖
二、基本案情
申請商標于2022-03-04提交申請,在2022年6月駁回,駁回引證了杜建嶺在類似商品上的第第52871146號、第52869963號、第29266413號、第25043027號朗迪商標。
基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根據二審訴訟中查明的事實,第52871146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在“蛋糕;餅干;糕點;茶”商品上的注冊已被無效宣告并公告,第52869963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咖啡;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糖”商品上已被生效判決認定應予以無效宣告,引證商標一、二均不再構成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故本院對原審判決及被訴的結論予以糾正。我局應當在已發生變化的事實及本院前述認定的事實基礎上,對申請商標是否應當予以核準注冊重新進行判斷。
經審理查明:
1、在一審訴訟期間,第29266413號商標、第25043027號商標(引證商 標三、四)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決定予以撤銷,上述決定已生效。鑒于 引證商標三、四已喪失在先權利,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之間已不存在 商標權利沖突。
2、在二審訴訟期間,引證商標一經我局無效宣告裁定在“蛋糕;餅 干;糕點;茶”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該裁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審理之時, 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面條;粗麥蒸糕;粥;谷類制品;冰糕”。
3、在二審訴訟期間,引證商標二經我局無效宣告裁定在“咖啡;以谷 物為主的零食小吃;糖”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該裁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審 理之時,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食用預制谷蛋白;大豆粉;調味 品;食用淀粉;發酵劑;家用嫩肉劑;食用芳香劑”。
根據法院判決,我局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 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 一、二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 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三、分析
經過對引證商標的了解,該持有人在實際中模仿了朗迪鈣的產品生產,并利用注冊的30類糖果商標找了生產商代為生產。其行為明顯是對朗迪品牌的惡意競爭。
因此,對引證商標采取了撤銷及無效宣告程序。在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在先商標成功宣告了對方商標無效,同時經歷了引證商標的行政訴訟環節,但最終均得到了法官的認可,維持了引證商標無效的裁定。
該商標的爭取程序經歷了撤銷、無效宣告、質證、駁回復審、行政訴訟的一審及二審環節,并且引證商標也經歷了訴訟環節。整體程序是環環相扣,如果放棄任意一個環節,該商標將都無法核準注冊。
商標駁回后,如果該商標商業價值很高,建議窮盡權利和程序進行爭取,不放棄任一環節,可獲得成功的可能性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