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別: 第35類
評審請求與法律依據
申請人青島樂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02月09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第69475582號“土著云”商標注冊申請。2023年5月31日收到發文號為TMZC69475582BFBH01《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根據《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五十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決定:
一、初步審定在第35類:“自動售貨機出租,藥品零售或批發服務,尋找贊助”上使用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公告。
二、駁回在第35類:“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體上展示商品,進出口代理,為他人推銷,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通過有影響者推銷商品,通過有影響者進行市場營銷”上使用該商標的注冊申請,理由如下:
該商標與深圳偉創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在類似服務項上被宣告無效但未滿一年的第54028916號“土著云”商標近似。(見第1760/1772期《商標公告》)
申請人對該駁回決定不服,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貴局申請駁回商標復審,懇請貴局核準申請商標指定全部服務項在第35類上注冊。
事實與理由
引證第54028916號“土著云”商標因與申請人第15686644號、第25509543號“土著游”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體不易區分,構成近似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廣告;進出口代理;市場營銷”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引證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上述服務上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已被貴局依法無效宣告。
裁定結果
經復審查明: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4028916號“土著云”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已被無效宣告,注冊商標宣告無效公告刊登在《商標公告》第1854期上,故引證商標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經復審認為,鑒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不存在權利沖突,故申請商標可予以初步審定。
總結:
核準注冊后商標的日常監測是必不可少的,該商標是我司在商標監測中監測到近似商標的情況,建議申請人提出無效宣告,維護在先的商標權利。商標申請成功以后,在使用過程中要謹慎維護商標的“唯一性”,特別是使用很久,品牌已經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很容易成為他人搭便車風車、打擦邊球的對象,權利人在商標使用中,一定要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防止品牌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