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別: 第30類
申請號: 第75037044號
駁回通知書發文編號:
TMZC75037044BHTZ01
基本案情:
申請人濰坊盛泰藥業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07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下稱:“貴局”)提交了“SHENG TAI及圖”商標在第30類上注冊申請,2024年02月04日收到發文號為TMZC75037044BHTZ01號《商標駁回通知書》,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貴局決定駁回上述商標注冊申請,理由如下:
該商標與下列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第18590299號、第7414357號、第16950919號。(引證商標信息見附頁,詳細信息可在中國商標網查詢)
申請人對該駁回決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依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貴局申請復審。懇請貴局依法核準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在第30類上注冊。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應當獲得核準注冊,主要復審理由如下:
一.申請商標獨特的表現風格和效果,具備顯著性,便于識別。與引證的第18590299號“溢能聚ENG及圖”商標、第7414357號“SHUNTAI”商標以及第16950919號“ENG及圖”商標的主要識別內容不同,整體尚可區分,使用中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應當準予注冊。
(1)申請人在行業內是享譽度較高的藥企;
申請人濰坊盛泰藥業有限公司創立于1999年2月,正式成立于2004年,作為一家知名藥企,是山東省“高新技術企業”、“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濰坊市“工業百強企業”、“農業龍頭企業50強”之一。2007年5月在美國上市。集原料藥和藥用輔料的研發、制造、經營于一體,產品主要包括淀粉、葡萄糖、生物制品等三大系列數十個品種。
(2)關于申請商標的獨創性說明
申請商標
系申請人獨創商標,商標以獨特的藝術化設計表現出來,其中將“SHENG”、“TAI”等拼音過獨特的十字交叉效果表現出來,使之外觀呈現字母內容十字交叉,外圍是線圈圖形組合。其中拼音內容“HENG TAI”即申請人的商號“盛泰”的拼音,經藝術化處理設計成十字交叉狀,表現風格較為獨特。
(3)申請商標“SHENGTIA”與引證第18590299號“溢能聚ENG及圖形”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1”)、第7414357號“SHUNTAI”商標(下稱“引證商標2”)、第16950919號“ENG及圖”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3”)并不近似,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應當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中的相關規定: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立體商標的三維標志的形狀和外觀近似,顏色商標的顏色或者顏色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并結合商標指定商品或服務,采取整體觀察與比對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斷商標標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根據前述《標準》中的規定,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SHENG TAI”與三個引證商標的字母構成不同,整體含義、外觀以及呼叫均不同,且外觀區別明顯,申請商標具備顯著性,與引證商標不應判為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1-3對比如下:
二.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精心設計商標,自提交注冊申請之后,一直在積極使用中,在實際使用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造成混淆誤認,該商標經過積極的使用,已具有一定影響,應當準予核準注冊。
裁定結果: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8590299號“溢能聚ENG 及圖”商標、第7414357號“SHUNTAI”商標、第16950919號“ENG及圖” 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三)在整體外觀等方面尚可區分,未構成近似標 識。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總 結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SHENG TAI及圖”系申請人精心設計的代表企業品牌“盛泰”的自主獨創商標,具備顯著性,并便于識別,與引證商標1-3整體尚可區分,并不近似,用作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未構成近似商標,因此申請商標“SHENG TAI及圖”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懇請貴局結合申請人陳述的商標駁回復審理由,依法核準第75037044號商標
指定使用的:“糖;食用木薯粉;食用淀粉;面粉;烹飪用葡萄糖;食用土豆粉;食用葡萄糖;淀粉制糖果;玉米淀粉;食用馬鈴薯淀粉”商品在第30類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