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商標:
類別:第3類
申請號:第64785478號
指定使用:肥皂,汗足皂,香皂,除臭皂,清潔制劑,鞋粉,牙膏,個人衛生用口氣清新劑,化妝品,美容面膜。
基本案情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5265018號“浦嘉NANPUJIAYA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被申請人及其出資擔任監事的梅州市羋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申請人及三明市浦嘉南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銷)、三明森匯商貿有限公司之間存在特定關系,被申請人先后搶注了“浦嘉”“浦嘉舒極之星”、“浦嘉舒極寶寶” “浦嘉以及南洋PUJIANANYANG及圖”、“浦嘉舒極”等商標在功能、用途類似的相關商品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條的規定。三、被申請人一貫具有惡意搶注申請人“浦嘉”品牌的主觀惡意,被申請人任職監事的公司一直在通過串貨行為銷售浦嘉南洋公司生產的“浦嘉牌舒極膏,申請人采取了多種維權途徑維權,被申請人的行為屬于惡意搶注行為,且侵犯了被許可人的在先商號權,構成不正當競爭。四、申請人與薛洪云系夫妻,爭議商標與薛洪云的美術作品近似,侵犯了薛洪云的在先著作權,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五、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使公眾混淆誤認,并有害于公序良俗原則。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
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商標使用許可備案通知書、商標使用授權書;
2、申請人產品線上交易記錄;
3、產品銷售合同、發票及產品出庫單等
4、《律師函》;《公證書》;
5、五華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復函及調查處理結果等;
6、被申請人投訴申請人的電商平臺記錄及申請人入駐電商平臺在先的
證據截圖;
7、版權登記證書;
8、結婚照照片;
9、完稅證明等。
二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魏建強于2022年5月21日向我局提出注冊申請,于2022年12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類“肥皂;汗足;香;除臭;清潔制劑;鞋粉;牙膏,個人衛生用口氣清新劑;化妝品;美容面膜”商品上。2023年3月20日經我局核準,爭議商標由魏建強轉讓至魏建文(即被申請人)名下,爭議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32年12月20日。
2、引證商標一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獲準注冊,并核定使用在第5類中藥成藥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處于有效的專用權期限內,所有人為申請人。
3、申請人在本案申請書首頁援引的第22594028號“舒極立康霜”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22594419“舒極婦用康乃馨”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22593926號“舒極迪膚霜”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56259921號“浦嘉舒極膏”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56264249號“浦嘉舒極凝膠”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59088538號“浦嘉舒極凝膠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均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獲準注冊,其中引證商標二至四核定使用在第5類人用藥等商品上,引證商標五至七核定使用在第10類醫療器械和儀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二至七處于有效的專用權期限內,所有人為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4、魯作登字-2022-F-00715954號《作品登記證書》顯示:該美術作品的創作完成日期為2006年4月1日,首次發表/出版/制作日期為2006年4月5日,登記時間為2022年1月24日,作者及著作權人為薛洪云。該項事實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7在案佐證。
5、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8顯示,申請人與薛洪云系夫妻關系。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的立法精神已體現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我局將適用相應的具體條款審理本案。
一、本案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七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所指情形。
二、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申請人與其具有代理關系代表關系或具有除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其他關系,且《商標法》第十五條的適用要件除要求爭議商標注冊人與申請人具有代理關系、代表關系或具有除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其他關系外,亦要求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需與申請人在先使用的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申請人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在先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了與爭議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因此,申請人關于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的主張我同不予支持。
三、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申請人商標被許可人三明市浦嘉南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商號權,但申請人未提交三明市浦嘉南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權材料,且三明市浦嘉南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已注銷,故申請人不具備為三明市浦嘉南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維護商號權的主體資格。另外,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申請人將與爭議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在相關公眾中已具有一定影響力。故,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的請求,我局不予支持。
四、關于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侵犯申請人關聯主體的在先著作權,從而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本案中,由我局查明的事實4、5及申請提交的證據7、8可知,申請人與薛洪云系夫妻關系,薛洪云為魯作登字一2022-F-00715954號美術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權人。據此,申請人與該美術作品的存在關聯關系。首先,申請人主張的著作權美術作品設計獨特,具有獨創性,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其次,該美術作品的登記時間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且申請人亦提供了淘寶平臺上的銷售信息、引證商標一的商標圖樣等證據佐證,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人已將該美術作品申請注冊為商標,并通過線下銷售平臺銷售標有該美術作品的產品。本案爭議商標的圖形部分與申請人主張的美術作品幾乎完全相同,二者已構成實質性相近。因此,被申請人未經過申請人許可,將申請人及關聯主體享有在先著作權的作品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損害了申請人關聯主體的在先著作權。故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損害他人在先著作權”之情形。
五、《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標本身的文字、圖形等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具有不良影響是指商標本身的圖形、文字或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鑒于目前尚無證據表明爭議商標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認定爭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系以偽造申請書件或其他明文件騙取商標注冊,或者爭議商標申請注冊系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之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
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