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信息
申請商標:
類別:第32類
申請號:第74926718號
指定使用:能量飲料,乳清飲料,軟飲料,豆類飲料,運動飲料,富含蛋白質的運動飲料,水(飲料),植物飲料,含有電解質的運動飲料,無酒精飲料
二、基本案情
申請商標引證第4 1 7 6 4 4 0 6號“LANGDO”駁回,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 1 7 6 4 4 0 6號 “LANGD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撤銷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決 定予以撤銷,該撤銷決定已生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之間已不存在商標權利沖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植物飲料等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分析。
三、分析
如果兩個商標在整體或主要部分上具有市場混淆的可能性,就可以認定構成近似。這里所說的“混淆”并不是指實際發生的混淆,而是一種可能性。只要他人使用了注冊商標中最具顯著性的構成要素,容易使消費者認為兩者在來源上具有特定的聯系,就可以推定成立“混淆”。
在申請人申請前,根據對商標的精準檢索預測到精準的注冊障礙,提前采取排查措施,在商標駁回后直接對接復審程序,可有效獲得商標的注冊。
金信誠講品牌
商標+版權+設計+條碼
69篇原創內容
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