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商標:
類別:第43類
申請號:第73100388號
指定使用: 備辦宴席、餐館服務、餐廳、外賣餐廳服務、餐館預訂、快餐館、食物裝飾、 茶館、餐館、關于膳食制備的信息和咨詢
一異議請求:
異議人曾妮娜在先在第43類的餐廳等服務上申請并已注冊了第62295601號“阿朵妹”商標,指定在“餐廳”等服務項上,2022年取得專用權。異議人持續不斷的堅定打造“阿朵妹”品牌,在市場上享有較高的品牌知名度。異議人認為,初審公告于2023年12月06日在第43類上的第73100388號“劉氏阿朵妹”商標完整的包含了異議人在先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已注冊第62295601號“阿朵妹”商標,二者之間已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人在后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摹仿引證商標,搶注被異議商標的行為難謂正當,具有搭便車之嫌疑,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7)(8)項、第三十條以及第三十二條規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委托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貴局提出異議申請,懇請貴局依法不予核準第73100388號被異議商標指定服務在第43類上注冊。
二事實與理由:
1.異議人是“阿朵妹”商標的權利人,是在先權利人。
2.被異議商標“劉氏阿朵妹”完整的包含了異議人在先已注冊的顯著性較強的引證商標“阿朵妹”,二者均為純文字商標,商標文字構成相近,含義和呼叫無明顯區別,且文字整體外觀亦相近,指定服務相同或類似,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易造成市場上的混淆誤認,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不予注冊。
3.被異議人在后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摹仿引證商標搶注被異議商標的行為,是對引證商標的惡意攀附,構成不正當競爭,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法應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指定服務在第43類上注冊。
4.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搭‘便風車’之嫌疑,該商標的注冊帶有明顯的主觀欺騙性,是為增加交易機會,獲得商業利益的商標搶注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的規定,同時,被異議人搶注被異議商標擾亂了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害于“公序良俗”,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8)項的規定,依法應不予核準注冊并禁止使用。
5.被異議人搶注“劉氏阿朵妹”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的規定。
6.被異議人搶注被異議商標的行為,有悖于良好的市場經營秩序,懇請貴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導精神,遏制被異議人的不正當搶注商標行為,制止打“擦邊球”和搭“便風車”行為,從嚴掌握商標授權確權的標準,充分考慮消費者和異議人在先商標權益和利益,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的注冊。
三裁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劉氏阿朵妹 LIUSHIADUOMEI及圖”指定使用服務為第43類“備辦宴席;餐廳;餐館”等。異議人曾妮娜引證在先注冊的第62295601號“阿朵妹”商標,核定使用在
第43類“餐廳;自助餐廳;飯店”等服務上。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屬于類似服務,且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了異議人引證商標“阿朵妹”,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費者誤認為雙方商標系來自同一市場主體的系列商標或二者具有某種特定關聯,因此雙方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異議人任東引證在先注冊的第65754183號“緣落阿朵妹”、第70091050號
“緣落阿朵妹 YUANLUOADUOMEI及圖”商標,核定使用在第43類“餐廳
服務;外賣餐館;飯店”等服務上。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異議人引證商
標核定使用服務屬于類似服務,但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外觀等方
面具有一定差異,并存使用應不致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
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稱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違反《商
標法》第四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五條、第四十四
條第一款等規定證據不足。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73100388號
“劉氏阿朵妹 LIUSHIADUOMEI及圖”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
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