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名稱:湖北佳音旅游發展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名稱:湖北華宴綠色食品有限公司
被異議商標:
注冊號: 第72555769號
類別: 第32類
引證商標:
注冊號: 第28235190號
類別: 第32類
第一部分、核心事實與理由
1.異議人是第32類“地心谷”商標品牌的注冊人,是在先權利人。
2.被異議商標“地心大峽谷”完整的包含了異議人在先已注冊的顯著性較強的引證商標“地心谷”,二者均為純文字商標,商標文字構成相近,含義和呼叫無明顯區別,且文字整體外觀亦相近,指定商品相同或類似,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易造成市場上的混淆誤認,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依法應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
3.被異議商標“地心大峽谷”與異議人在先商標權利高度近似,構成對異議人在先權益的侵犯,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應當不予注冊。
4.被異議商標“地心大峽谷”注冊具有搭引證商標‘便風車’之嫌疑,該商標注冊帶有明顯的主觀欺騙性,是為增加交易機會,獲得商業利益的商標搶注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的規定,同時,被異議人搶注被異議商標“地心大峽谷”以及搶注湖北省陽新縣特產----中國國家地理標志產品“陽新屯鳥”為商標,有不正當占用社會公共資源之嫌疑,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8)項的規定,依法應不予核準注冊并禁止使用。
5.被異議人搶注“地心大峽谷”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的規定。
6.被異議人搶注被異議商標的行為,有悖于良好的市場經營秩序,懇請貴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導精神,遏制被異議人的不正當搶注商標行為,制止打“擦邊球”和搭“便風車”行為,從嚴掌握商標授權確權的標準,充分考慮消費者和異議人在先商標權益和利益,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
二、裁定
被異議商標“地心大峽谷”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2類“無酒精的開胃酒;以蜂蜜為主的無酒精飲料;植物飲料”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28235190號“地心谷”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2類“啤酒;無酒精果汁飲料;水(飲料)”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產工藝等方面近似,屬于類似商品,且雙方商標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
外觀相近,易使消費者誤認為系列商標或存在某種關聯,因此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72555769號“地心大峽谷”商標不予注冊。
案件評析
上述案例可知,被異議商標“地心大峽谷”完整的包涵了異議人的商標“地心谷”,構成商標近似。在商標維權案例中,應方面分析,對于完整包涵的商標,一定要維權,防止對方的品牌進入市場,使消費者混淆,導致商標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