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
類別: 第33類
申請?zhí)枺?nbsp;第77748786號
指定使用:果酒(含酒精);烈酒(飲料);燒酒;白酒;米酒;葡萄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酒精飲料(啤酒除外);食用酒精;黃酒
事實與理由
一、經(jīng)申請人市場走訪調(diào)查了解到,引證深圳壹佰酒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在先已注冊的第13620107號
引證商標在核定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蜂蜜酒;烈酒(飲料);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飲料;米酒;汽酒;清酒;黃酒”服務上未進行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引證商標“游龍”閑置未使用情形,已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的規(guī)定,申請人已依據(jù)《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于2024年04月針對引證商標“游龍”提出了撤銷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申請,撤銷審查正在審理中,權利狀態(tài)待定。
根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四款“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進行復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jù)的,可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后,應恢復審查程序”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項“審查、審理過程中,依案件申請人的請求等待在先權利案件審理結果的期間”以及《商標評審中止情形規(guī)范》的規(guī)定,懇請貴局暫緩審查申請商標的復審請求,等待引證商標提出撤銷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申請結果確定后再進行評審,核準申請商標“游龍”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蜂蜜酒;烈酒(飲料);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飲料;米酒;汽酒;清酒;黃酒”服務項在第33類上注冊。
裁定
復審查明:1、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3620107號商標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銷,該撤銷決定現(xiàn)已生效,撤銷公告刊登在第1919期《商標公告》上,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2、至本案審理時,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77206186號商標的注冊申請已被駁回,駁回決定現(xiàn)已生效。該引證商標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案例評析
在《商標法》的規(guī)范下,撤三制度的建立是為了保證商標資源能夠得到有效利用,進而遏制商標的惡意囤積與濫用行為。該制度通過確立明確的標準,如真實使用意圖、充分的使用準備,以及考慮那些不可歸咎于商標注冊人的合理事由,使我們能夠更為精確地甄別哪些商標確實在市場中發(fā)揮了作用,不僅促進了商標資源的合理配置,還保障了那些真正依賴商標資源展開市場活動的主體利益,進一步維護了市場的公平競爭,因此商標駁回之后,通過分析調(diào)查,排除障礙問題,均可復審成功。